|
教育公平政策的四大要义
教育公平作为国家的基本教育政策,其要义有四:
要义之一,公平教育的机会,是现代社会公民基本人权的体现。因为社会公平包括第一层次的机会平等和第二层次的收入公平。机会平等的最低要求是每个公民都有接受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机会,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人平等的起点,更是现代社会公民基本人权的体现。没有底层的教育公平就实现不了社会的公平。试想一下,一个从小就应享受教育权尤其是义务教育权的人,因教育不公,从一开始就被剥夺了平等的权利,对他而言还谈得上什么后来的机会平等和收入公平?实证分析表明:个人的人力资本积累是其劳动力市场收益和绩效的重要决定因素,而教育是使人们获得基本能力的最主要手段,因此,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是最大的问题。
要义之二,教育公平会缓解收入差距扩大问题。有关研究表明,全国不同行业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与工资收入之间具有高度相关性,二者的相关系数为0.74。同时,收入差距的不平等进一步促成了城乡居民接受教育上的机会不平等。而且,收入较高居民的后代获得的教育水平一般会高于收入水平较低居民的后代所获得的教育水平,从而由人力资本决定的收入分配会产生代际效应,使得居民间的收入差距继续扩大。教育公平则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收入差距继续扩大的趋势。
要义之三,中国社会绝不能为少数人的精英教育而牺牲大多数人的教育公平。试想:如果不顾教育公平,单方面追求所谓的卓越,将带来更大的不公平,社会必将失去基础。就目前的中国而言,由于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性别差异等因素,已经造成了基础教育中就学机会和入学条件的不公平。在教育机会的起点均等都难保障的情况下,社会大众就会对未来失去希望。正因此,中国的教育政策必须为社会大众提供一个底线公平,然后享受充分资源追求下的个人卓越。正是在这个前提下,个性化、多样化的教育才能在中国生根落地。
要义之四,促进教育公平是政府公共政策的基本职能。保障教育是现代政府最重要的基础性职能。美国在1993年出台的《美国教育法》把教育的公平性和质量标准作为联邦政府教育政策和教育项目的核心指导思想。为此,国家应在政策上建立补偿弱者的政策机制,对处境不利者提供平等竞争的条件以及资金上的保证,校正市场失灵,促进公平,这是政府公共政策的基本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