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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
2014-09-22    《中国大学教学》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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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则是为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结合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培养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人才。此类培养模式所需要的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显然与前一种不同,而应当根据其应当具备的独特素质和能力,设计出不同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但是要说明的是:尽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划分了三类模式,但是涉外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模应当小于其他两类。本文着重分析了涉外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但并不认为它的地位高于其他两类。从中国法治推进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角度看,法治观念和机制的建立不是以城市、发达地区和社会中上层为唯一标准,而是应当看它是否真正在社会各个领域和层面,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和基层民众和政府机构中得到确立。在这个意义上讲,如果一个法学院系为西部或基层培养了大量的高水平的法律职业人才,使法治的根基深深扎入社会的土壤之中,它对我国法治发展推动作用就是不言而喻的,就应当成为一流的法学院,其地位不亚于培养了几十个能够在国际层面上提供高水平法律服务的法学院。

  在课程设计方面,我们可以参考国外一流法学院的做法,其课程设置往往都是经过深入研究、精心设计的结果。为了参照比较,特选译哈佛法学院和耶鲁法学院J.D.项目的课程设置附后,以供参考。

  总之,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的制订是一门科学,需要在研究具体类型的法律人才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基础上,有目的地进行科学设计和实施,不可拍脑袋决策;也不可没有顶层设计,因人设课,放任自流。

  四、教学形式、方法和课程表安排

  教学方法的讨论已然不少,但却基本上局限在“理论讲述”、“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模式讨论,或“灌输式”、“启发式”和“亲历式”教学法讨论的范围内。这些讨论都十分必要,也比较丰富,本文无意在此重复。相对这些仍然较为宏观的讨论,本文试图在具体教学形式、方法和课程表安排上进行微观层面的探讨。

  首先是教学规模大小的安排。大家都知道,启发式、互动式和亲历式教学都是在小规模教学的基础上最为有效。而培养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所必须具备的法律思维的最佳渠道则是小范围的案例分析课、互动讨论课、模拟法庭训练课或亲历式的实践课。文后附录的耶鲁法学院法律博士(J.D.)课程设置就明确要求一年级的学生必须选择一门小班上课的课程,在老师指导下分成小组进行讨论。本文作者在美国几所法学院中都看到法庭辩论课、模拟法庭课、法律文书写作课等实践性强的课程,都是以小组甚至单个学生的形式接受老师的指导和训练。小规范的教学当然成本更高,对教师数量和工作量的要求也更多,教学效果尤其是对法律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效果也更好。

  但是由于师资的缺乏和教育成本等因素的考虑,很多法学院认为无法完成这一“无法完成的任务”。对此,不妨借鉴德国法学院教学模式改革的经验。德国不少法学院对大陆法系传统的讲授“潘泰克顿”式理论的讲座课程进行了改革,一方面保留大课堂的理论性讲座课,另一方面开创了与大课堂配套的小组案例讨论课。大课由教授主讲,听众有几百人之多。同时,大课之后还有相应的以十至二十人为单位的小组讨论课。小组讨论课根据大课的内容和进度,以讨论在真实案例基础上改编的案例为主要内容。学生要根据大课讲授的内容,对相应的案例进行实际操作和分析。比如在合同法大课上,教授讲的是合同的缔结,讨论课就以案例中相关的事实和文件为素材,具体分析该案例中的合同是否已经缔结。如果下一次课讲合同的效力,讨论课就以同一案件的相关事实和材料跟进讨论合同缔结后的效力问题。讨论课一般由多个年轻的专任教师担任辅导老师。尽管大课相当松散,没有人查看出勤,但是小组案例讨论课则要求必须出勤,并要在学年底完成一篇很长篇幅的综合性案例分析报告。这种大课与小组讨论课、以法学原理为内容的讲座课与以案例为内容的讨论课紧密结合的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把德国潘泰克顿学派的传统和法律方法的训练与普通法的案例教学法紧密结合在一起,起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难怪德国教授不无自豪地说,德国法学院的学生到英国和美国去,虽然没有学过英美的普通法,但是比英美学生的分析案例能力还强。

  再比如,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法学院中,法律写作课都是一项基础性课程。学生都以小班规模上课,在教师指导下不断地练习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教师则负责对学生的文书习作逐篇进行批改。在这样的反复练习下,学生的法律写作水平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都得到了极大提高,而且训练了他们法律思维的习惯和方式。虽然我国法学院系也都开设了法律文书写作课,但是很少有院系像国外一流法学院那样投入如此大的精力和资源,认真为每位学生进行辅导和培养。孔老夫子提倡的“因人施教”未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实现,却在国外一流法学院中得以实施。这不能不说是令我国法学教育界汗颜之处。

  在大多数法学院,小规范的教学并非唯一的模式。如果每一门课都小班上课,每一门课都像德国合同法的教学模式那样安排小组讨论课,大多数法学院都是无法承受的。因此把一些核心课程或挑选出来的课程安排小班上课,达到培养和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目的就可以了,而不必把每门课都做如此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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