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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
2014-09-22    《中国大学教学》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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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鼓励法学教育创新。创新性不应仅简单地看是否有新东西,而应当考查所谓新东西是否符合法学教育的规律、社会需求尤其是法治发展的未来需求,是否是认真和科学地设计出来的。创新应当包括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学评估标准和手段、就业模式等多方面的创新。三十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经历了逐渐恢复和急剧扩张的阶段,期间不乏对外国经验的借鉴和应对市场需求的设计,但总体上则缺乏对法学教育内在规律的自觉思考,不少项目(如专升本、二学位、在职法硕等)多少具有随机和应急的色彩;有些项目虽然是借鉴而来(如法硕),但由于没有摸清其规律,没有把握本土特有制度和环境特点,设计失之毫厘,结果”差之千里“;有些做法(如本科大三就参加司考)则急功近利,违背教育规律;在片面追求规模和经济效益的驱动下,法学教育体系庞大而又杂乱。”卓越计划“提出要”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提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法学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思路,其精神在于鼓励探索我国法学教育的新理念和新模式,重视法学教育的创新性。因此,”卓越计划“不是要固化现有或已提出的模式,而是意在鼓励大家的创新性,不断探索适应中国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动态法学教育理念和模式。如果看不到这一点,而仅仅以争实验基地和经费为目的,没有创新思路,卓越人才计划也可能变成另一种僵化模式。教育的根本在于培养人;而培养人尤其是人才是百年大计。百年树人,按照教育规律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培养人才为根本,这就需要法学教育界尤其是法学院系的领导要具备战略思维,具有整体性和系统化的思考,切忌”政绩工程“的思路,杜绝急功近利。

  上述三个方面的归纳并不全面,法学教育界对其看法也并不一致,但是”卓越计划“能够对过去和现状进行积极反思,针对我国法学教育的问题和短板,提出系统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规划和思路,这本身就是一个突破和提高。但是整体思路的提出并不意味着其必然成功。”细节决定成败“,也就是说,法学教育界要破除热衷”宏观理念讨论“,轻视”现实研究“,忽视实施过程中”中观和微观层面设计“的倾向,认真研究和制订各个院系具体实施方案。这是每个院校尤其是院、校长们能够发挥能动性的广阔舞台。我们希望”卓越计划“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不是跳蚤。

  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法学教育应当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众说纷纭,答案从未统一过。每个观点从其自身角度而言都有其道理。但从法学教育的整体而言,尤其是对其主要构成部分--法学本科教育(对有些院校这是法律硕士教育)而言,其培养目标应当以”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为主。

  主张培养”学术型“人才的观点强调法学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和法学研究的先导性;如果仅仅把眼光局限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上,就会导致法学研究的退步乃至学术声誉的破产。这种观点对于某些高层次学位项目(如博士项目)和某些学科(如法理学和法史学)而言,确实很有道理。但是否应当推而广之,适用于所有法学项目甚至是主要项目呢?

  本文认为:首先,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当然要培养高层次的法学学术人才(所谓”学术大师“),对于少数以培育高层次教学和研究性人才为主要目标的院校尤其如此;但是,如果整个国家的法学教育都在致力于培养法学学术大师,这个国家的法治肯定不会在社会生活中扎下坚实的根基。”学术型“人才在任何国家和领域都是少数群体而非大多数群体。因此就整个法学教育(主要指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和大部分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而言,应当以法律职业人才为主,而非以学术人才为主。少数高层次法学院系坚持以学术人才培养为主也未尝不可,但是也要实事求是地分析一下到底有多少毕业生能够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合理分配其教学资源和设置课程。如果仅仅是为了标榜是”层次高“或”一流“,而不顾社会的实际需求及其毕业生就业现实,不考虑法律人才培养的一般规律,就难免有些不知魏晋、自我陶醉的味道了。

  其次,学术型人才的培养不应泛泛而谈,而应结合法学教育的具体项目而谈。在所有培养项目中,法学博士项目应当是培养学术型人才的主要途径,把对博士的要求用于所有其他法律人才培养项目,难免有些不切实际。博士要少,要精,要出思想。博士应当从具有学术潜力的本科生和硕士生中百里挑一或千里挑一精选出来,不可大规模批量化生产。尽管有否博士点成了衡量一个法学院系是否是优秀法学院最明显的标志,但是应当客观如实地评价博士生项目在一个法学院系各种项目中占据的实际分量和地位。如果为了培养几匹千里马而把所有的马匹都按照千里马的模式培养,初衷怕是很好,实际上不仅无法实现,效果更令人质疑。

  其三,全国有六百多所法律院系,如果大家都按照几个”一流“法学院的模式培养”学术人才“,效果则无异于邯郸学步。前些年,全国法学教育都按照一个模式办学,都在追求各种”博士点“和”硕士点“,而不考虑学校自身条件、所处区域和社会现实需求,导致表面上热火朝天,而实际上方向缺失、评价标准僵化、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严重脱节、忽视社会效果的虚假繁荣。这个后果值得法学教育界认真反思。

  其四,把学术与应用、理论与实践严格划分甚至对立的态度也是较为片面的看法。法学属于实践性非常强的应用社会科学,实践性对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如果不了解法律执业的基本知识或不具备实际操作能力,大师也就空有其名,其精心构筑的学术成果恐怕也会流于”屠龙之术“。美国从具有实践经验的律师和法官中培养法学研究和教学人才的路径非常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学习。实际上,法律实践的每一个环节都为深层次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多元化的课题。法学研究和教育应当具有强烈的现实关怀、问题意识、深入解剖和理论升华的视野和能力。

  最后,法律人才应当具有广博的人文社会和历史哲学基础,甚至科学技术基础。由美国创设被很多国家效法的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法律人才(J.D.)的培养模式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即法律人才知识结构和通识性基础的塑造问题。我国法律硕士的设立无疑也有同样的初衷。但是对于把本科教育作为主流的我国法学教育而言,这种把学术训练和通识教育都融入法学教育框架的做法,则是想鱼和熊掌兼得的不切实际的设想。不排除个别天赋很高的学生能够成才,但却很难作为普适性的模式普及。解决的方法不外乎两个:或是改革法学本科培养方案,在一年级甚至二年级第一学期主要学习各种通识性课程(人文社科等),在高年级开始学习法律课程;或是在适当时机把法学教育变为研究生教育(如同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正在进行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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