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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
2014-09-22    《中国大学教学》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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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张培养”博雅型“或”通识型“法律人才的观点强调综合人文社科知识的基础性;如果法律人没有坚实的人文社科和历史哲学等知识,就难逃”法律匠人“的泥潭。这一观点很有道理,但是以此来否定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和应用性,则未免失之偏颇。除了上面谈到的理论与实践不可截然分隔、通识与职业教育可分阶段进行的理由外,还应当看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在于填鸭式的知识灌输和背诵,也不在于对天文地理的简单通晓,而在于培养法律人才独特的法律思维和处理法律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而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也包括能够从现实法治实践中发现并致力于解决其深层理论问题的学术敏感和研究能力。这种基于法治实践而产生的学术人才是社会急需的人才。知识结构和基础固然重要,但是张嘴夸夸其谈,遇到实际问题束手无策、只会”屠龙术“而不懂”杀鸡法“的半成品绝非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反之,仅仅会办理案件却不具备上升到理论层面提出新思想和创新观念的实用性人才也称不上”高层次的法律职业人才“。为了培养真正能够解决社会和法律难题的医国之手,仅仅知识储备远远不够,而应当在理论知识学习的基础上,培养法律人才精到的法律思维、处理问题的综合能力和全方位的大视野(简而言之,可称为”思维、能力和视野“)。为此,我国法学教育应当明确培养目标,改革教学模式,加强实践性教学,从实务界吸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职业法律者参加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独立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提出的培育目标,即”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具有对现实问题的准确把握和深入分析,具有强烈的改革意识和现实指导意义。它对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培养目标做出了准确的判断和明确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符合我国法治发展实际需求的分类培养法律人才的设想。

  三、具体操作方案的设计与实施

  如果上述培养目标能够确立,下一步需要推动的就是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这一环节恰恰是我国法学教育的短板,即过于注重宏观教育理论和概念的分析与争论,忽略操作层面上对课程设置等问题的深入研究和精心建构。所谓法学核心课程不断增加,几乎面面俱到;但其确立学科地位的功效往往超过了探究法学教育规律的功效。本文旨在通过对课程设置问题的探讨,研究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的规律,并按照这一规律和各类培养模式的需求,确定不同培养项目的核心课程,科学地设置各类法学课程体系。

  首先,课程设置不应仅仅按照法学学科分类或部门法的划分标准,简单地做出对应性的课程设置;更不能把一门课程的学分多少或是否是必修课作为衡量某个分学科或部门法是否重要的标准。法学课程的设置应当以培养高素质的各类法律职业人才必备的知识、素质和能力为指引,即根据应具备的知识、素质和能力设置相应的课程体系。其中的核心课应当是对培养这些基本素质和能力具有基础作用的课程,围绕这些课程建立相应的不同类型的法律人才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现在很多核心课程的设置(不论是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层面上,还是在各个院系层面上)并没有按照这种培养思路和教育规律进行设置,而是成为标榜某一分学科或部门法是否重要的标志。这种状况造成的结果是各个分学科或部门法努力把自己的课程列入核心课,而很少考虑这些核心课对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有哪些实际作用。再加上实际操作的教务办或教务员往往缺乏对法学教育内在规律的深入了解和研究,院系领导也往往不认为这是什么重要问题,缺乏科学务实的态度,从而形成了核心课不断扩大,课程因人设置,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学分远远超过选修课学分,学生选课的空间日益压缩,难以有效进行分类培养的局面。可以说,这种课程设置的做法缺乏对法学教育规律性的研究,从而缺乏科学性,对法学教育质量的提升也鲜有帮助。

  其次,课程设置不应追求千篇一律的局面。各个法学院系所处的区域和面临的就业市场不同,其办学条件和优势也不一样,其具体的培养目标和类型也有所差异,因此其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也应当各有特色。即使是在一个学院内,不同类型的项目也有不同的培养目标,其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也应有所区别。例如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与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方案和课程设置就应当有所不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一个亮点就是承认发展的差异性和法学教育的多样性。但是能否成为某类培养模式的实验基地确实能够带来实际的经费支持和知名度的提升,因此要防止出现以往竞相争取”博士点“和”硕士点“那样的只重形式而忽略实质的拼比和公关。

  其三,课程设置是一门学问,需要投入精力和时间进行研究。作为教师,应当了解一些教育学;作为法学院教务部门和院系领导,应当了解法学教育的规律和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路径。我国法学教育正处于大发展的阶段,但对于法学教育规律尤其是操作层面上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的深入研究则非常缺乏。这一反差暴露出我国法学教育的短板。凭借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弥补这一短板的时机已经到来,需要我们潜下心来,补上这一课。

  其四,在形成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共识基础上,应当按照这些素质和能力的要求设置核心课程和整个课程体系。就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提出的三类培养模式而言(当然,各个院系也应当有根据其具体条件和社会需求设立其他类型的培养模式的权力),每一类模式的具体培养目标和就业出路都有所不同,其基本素质也应有所不同。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作为实现某一具体培养目标的路径也就因此而有所不同。

  以涉外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为例,此类培养模式是为了”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为实现这一培养目标,不能简单地认为多开设一些”法律英语“或”国际法“课程就万事大吉了;而首先应当认真研究能够在国际法律舞台上担当主角的涉外法律人才应当具备哪些基本素质和能力,比如熟练运用外语从事法律工作(咨询、谈判、制作法律文件、仲裁、诉讼以及其他法律服务)的能力、国际法或外国法律知识的深入把握和运用能力、国际形势的综合视野和分析能力以及国际法律事务所需要的独特法律思维能力。其次,根据这些素质和能力要求设计其课程体系(包括核心课程、必修课和选修课以及相关课程)和培养方案。涉外型法律人才也必须对我国法律有较为全面和精深的把握,因此其核心课程和其他课程也应与其他类型培养模式有所交叉和互通,比如那些培养基本法律思维的核心课程和中国法律的基本课程。在此基础上,核心课还应当包括外语课、国际法(基本理论和制度)等课程。必修课则应当根据具体院系和具体培养目标的设定而设置。如果是主要为国际组织和国家涉外部门提供人才的院系,就应当把国际组织法、国际关系、国际贸易法等课程列入必修课系列,把国际私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比较法和跨国公司法等课程列入选修课系列。如果是主要为涉外经济贸易界提供法律人才的院系,则应当把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列为必修课,国际组织法等列为选修课。此外,一些相关的课程也应当纳入课程体系,如世界历史、国际经济、国际政治、外语法律写作、外语模拟法庭和谈判等课程。至于实践型教学和实习,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学生到有关部门进行实践和国际交流。最后,根据涉外法律人才的类型,还应当在就业环节进行相应的安排。如果以在国际机构中从事法律事务为毕业出口,我们还应当更加具体地研究这些机构中从事高层次法律事务的职业人才的发展渠道和规律,通过国家和国际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安排实习或工作。一般而言,这类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过程,需要国家的支持和个人的不懈努力及机遇。作为后续培养的设计,不仅需要院系的研究和投入,还需要国家有关机构的大力支持和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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