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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原则是尊重儿童的意见发表权、参与权等,保障儿童成为行使自己权利的主体
也许有的教师会说,这原则大概不是对幼儿园讲的吧,即认为3-6岁的幼儿是不可能“行使权利”的。这里得首先对幼儿的权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应当看到,幼儿年幼而柔弱,极不成熟,离开成人的照顾和保护连生存都不可能,更不用说发展。
然而他们又是和成人完全平等的社会大家庭的成员,这一矛盾性决定了幼儿权利的两重性,即与成人一样是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又不同于成熟的社会成员的权利,表现在其权利不仅范围受到限制,如不享有选举权、结婚的权利等等,而且也不连带同成人一样的社会责任,在其权利的行使上,必须接受社会的教育和保护。这种保护分为两类:
一是家长的指导和保护。
二是国家的指导与保护。
三是学校教师的教育和指导。
接受这一教育的保护本身就是儿童的权利之一。如果将儿童的权利绝对化,夸大为让儿童为所欲为,是对儿童行使权利的破坏,最终使儿童的一切权利不可能实现。以儿童为行使权利主体的教育和保护与成人本位的教育和保护的根本区别在于它的目的是帮助儿童能够最终成为成熟的、独立的、能正确地行使自己权利的合格社会公民,而不是成人的奴隶或附属品。
因此在幼儿园里,履行《公约》这一原则的关键在于教师正确地理解幼儿权利的性质,把自己的教育和保护作用恰当地定位。具体在实践中保障幼儿行使权利的主体性就是在教育过程的每一环节上,保障幼儿的主动性、独立性、参与性和发展。应看到“幼儿行使权利”的价值并不在结果而在其过程。《公约》规定,儿童有权对影响到他们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意见,并要求对儿童的意见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显然,幼儿的意见不会像中小学生那样有什么大的实用价值,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幼儿在自由地发表自己意见的过程中所日益增强的小主人意识,一种积极的自我价值感,这正是未来能正确行使权利的、有责任感的公民的基础。正因为此,在幼儿园里创造一个尊重幼儿的、民主、宽容的氛围是十分必要的。教师热情而耐心地接纳幼儿的意见和要求,激起幼儿发表自己看法的欲望和勇气,时时让幼儿感到“老师很喜欢听我说话”,幼儿就会变得主动积极。儿童心理学的实验证明,即使是婴儿,当他拉动床边的绳子时,如果绳子连着铃铛,发出响声的话,他也会增加拉绳子的次数,相反则减少拉动次数,慢慢便不再拉了。可见,一个积极应答幼儿的环境多么重要!儿童的天性中涌动着一种想对外界环境施加影响的欲望,这本是学校教育应当发展的,但往往却被教师不经意地扼杀了。因此尊重幼儿的权利,保障幼儿行使权利的主体性可以说就是将幼儿园建设成幼儿能主动积极地与环境相互作用的乐园。教师的工作主要是常备不懈地去应答幼儿的需要,同时提供必要和适当的帮助、指导,但这毫不妨碍幼儿去充分运用自己的经验,只是把幼儿的经验提升到更高的程度,引导到正确的方向。在这样的环境中,幼儿才能自由地去学习、去实践,去参与各种活动,去发现自己的错误,去体验自己在环境中的作用,去逐步认识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从而沿着教师间接地为其铺设的发展道路,向独立的、自我控制的成熟人生迈进。
尊重儿童是幼儿教育永恒的话题,其内涵也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丰富和深化。《儿童权利公约》这一当代的儿童宪章给我们传达了当今国际社会的共识和理解,值得每个幼教工作者学习和思考。当然,《公约》不可能,也没有为我们提供实践中如何去操作,怎样去尊重儿童的具体意见,实现《公约》的精神还有一段漫长而艰难的道路。只要我国幼教决心要从根本上提高质量,决心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话,除了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之外,似乎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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