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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
即社会和成人作决定时应考虑到并符合儿童的最高利益。在幼儿教育中,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地、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的发展就是幼儿最大、最根本的利益,幼儿园的一切工作应当紧紧围绕这个中心,教师备课、指导活动、管理班级等都应遵循这一目标,显然,那些仅为迎合某种需要而对幼儿毫无益处的园舍建设、只顾教师方便而不利于幼儿的规章制度,都是与原则相悖的。
除这种明显易察的现象之外,另一种隐蔽的损害幼儿最大利益的做法更需引起注意。有的教师出于幼儿优先的本意,却不自觉地妨碍了幼儿的全面发展。比如目前搞活动角,有的幼儿就在其喜欢的角里一直玩,甚至一星期不换,天天选那个角。教师认为应该尊重儿童的兴趣和选择,听之任之。这种放任幼儿兴趣,片面强调幼儿选择的做法结果背离了尊重幼儿兴趣的根本目的。
从幼儿全面发展的最大利益出发,尊重幼儿兴趣至少应包含三个层面的意思:
一是尊重幼儿已有兴趣,将之视为幼儿学习动机中最现实最活跃的成分,创设多样化的环境,利用这一动力性情感把幼儿与活动联结起来,让幼儿在自由选择中,主动地得到发展。
二是有针对性地培养幼儿新的兴趣。有的幼儿兴趣单一,需向多方面发展,有的幼儿具有某方面的天赋,需要早期发展,要引导幼儿对相应的活动产生兴趣,以免贻误其发展;有的幼儿因种种原因对活动缺乏参与热情,对什么都缺乏兴趣,应努力发掘他们的需要以激发兴趣等等。
三是保证幼儿兴趣的健康发展。如对幼儿身心发展不利的兴趣及时发现并诱导到正确方向;当幼儿过分偏向于某一兴趣而影响到身心全面发展时,调整其兴趣指向,以精心设计的环境引导幼儿投入其它有益的活动。
第三是保障儿童生存、生命和发展的原则
《公约》称儿童是社会成员中最脆弱的群体,幼儿则是这一群体中的更脆弱者。《公约》针对当今国际社会中,儿童成为内战、民族纷争、难民潮的受害者的现象,强调了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健康和安全、获得姓名、国籍的权利等等。我国幼儿幸福地生活在和平环境里,他们有条件接受教育,获得充分的发展。重要的是应使教育真正成为发展性的教育,才能保证幼儿的发展权得以实现。
近几年来,随着《规程》的深入贯彻,关于儿童发展的理论越来越深入地被广大幼儿教师所运用,但是仍有许多教师并不懂得儿童是怎么发展的,是怎样学习,怎样思维,怎样去获取经验、认识周围的环境的,因而他们热衷于以主要力量去准备教材内容的解释和演示,而不去了解和观察幼儿的兴趣、经验,看他们以何种方式处理学习材料,如何对形状、数量、以及各钟外部信息做出反应,每个幼儿的专注程度、注意广度以及原有水平、学习速度等等有什么差别等;他们热衷于准备大量丰富的知识向幼儿灌输,而不考虑幼儿的学习方式,不去为幼儿准备一个可以操作、观察、发现的环境以及可以激发思维的材料;他们热衷于语词的教学、而不关心幼儿是否具有了赋予词语意义的理解体系,结果他们自以为清楚地讲解了,但在幼儿听来也许不过是毫无意义的一串声音,还误将幼儿鹦鹉学舌的复述认为是教会了幼儿概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位官员在参观了我国某些幼儿园后曾提出了中肯的批评,他告诫我们把幼儿园的教室弄得空空荡荡,看起来干干净净,这对幼儿是灾难性的。在这样的教室里给幼儿上课,教师把自己当成了知识的源泉,表明他不知道幼儿的知识是怎样获得的,不知道作为教师自己应该做什么。可见,保障幼儿的发展权与教师自身的教育观转变,业务水平提高是紧密相连的,如何让我国幼教从知识教育向素质教育、发展型教育转变,是贯彻《公约》过程中的不可回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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