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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第24届学术年会
选择字体:    国科技网-科技日报    发布时间:2014-09-11

科技成果转化“无障碍”呼唤体系“精耕

  这块“绊脚石”的存在已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关注中,并正在酝酿撤除——

  今年年初公布的由科技部起草并报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首次承认科研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处置权——新增第十条中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其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投资。”

  7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选择部分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为期一年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允许试点单位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更多激励对科技成果创造作出重要贡献的机构和人员。

  试在地方:星火四起之势

  据“启示”的梳理,为成果处置权放行后,1986年—1996年间,美国通过一系列法案和行政命令,使得技术转化成为高校院所的应尽之责,并细化政策,明确机构形成、分成奖励机制等,进而形成了整套的法律与政策机制,为“推出门”的成果铺设了引导之路。

  我国则不同,上未动而下先行。市场的呼唤和“先行先试”的许可给了地方探索的土壤。这使得在全国性大环境未及形成前,各地便可因地制宜、因势利导,迅速作出反应,不仅应需而动,也为全局走向自发地形成了“试点”。

  2011年,中关村实施“1+6”先行先试,推进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改革,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可由本单位自行处置,开展完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随后,上海张江、武汉东湖也分别推出了先行先试的改革措施。

  相关报道显示,“绷不住”的成果转化趋势被进一步“松绑”,各地陆续出台条例和意见,规定收益分配、明确高校院所职责、健全管理体系——

  2013年11月,天津市印发《天津市支持科研院所创新发展实施意见》,鼓励创办企业、并规定职务发明所得收益最高将有95%可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团队。

  2014年1月,俗称“京校十条”的《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发布,规定高校可自主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审批,转化所获收益中不少于70%的比例可用于奖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

  2014年3月,《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正式发布实施,首次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获得至少20%的专利转让、许可使用费用的净收入。

  2014年4月8日,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意见》。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所有,允许高校及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共享科技成果所有权。

  2014年9月2日,四川省政府印发《支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条政策》,鼓励在川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单位批准后到成都高新区自主创业,在3—5年内保留其身份和职称,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鼓励在川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成都高新区落地转化,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新机制,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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