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无障碍”呼唤体系“精耕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提出:“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
承载着知识与技术的劳动,凝集在形式多样的科技成果中。它们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转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追溯源头,科技成果有的源自企业,与市场有着与生俱来的“零度贴合”,似“草根”般接地气——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前一年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转化情况的跟踪调查结果显示企业实施率接近100%。然而,企业的逐利性将这类科技成果囿于个体视角。
由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以科学知识储备、产业战略布局、行业技术补缺为第一使命,则更像诞生于“殿堂”,由于先天不以盈利为第一目的,其转化动力疲弱。
如何各展所长、互补不足,让科技创新能力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推动力,让科技成果的产生、完善、应用、再完善、再实践的发展升级过程如流水般活跃、激扬、畅达不受阻滞?
眼望国际:探析前车之鉴
前不久,我国驻美使馆科技处在一份名为《美国科技成果转化指标体系对我国的启示》(以下简称“启示”)的报告中回顾了美国现行促进技术转化的法律体系与政策机制的形成过程,展示了一份年鉴式的线路图。
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与我国现阶段类似,为保证成果“公共性”,美国联邦政府拥有专利所有权,导致研究机构进行后续技术转化意愿不足,出现了“谁都拥有,谁都不用”的状态,彼时美国的专利实施量占比不到5%。
与其绑着公共性“捂新成旧”,不如放开来“推陈出新”。1980年美国开始实施的《拜杜法案》,授予承担国家科研计划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以科研成果的专利所有权,鼓励其与企业合作。这将“殿堂成果”推出了第一道门。
目前而言,我国的“殿堂之门”还半开半掩着,由于没有明确法规,成果转化的步态只能是“欲迈还止”。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在他《关于尽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切实保障发明人合法权益的建议》中指出,国有资产管理中将技术类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采用统一标准对待,没有注意到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区别。目前,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在对外投资和发展中遇到制度性梗阻,国有资产管理审批程序显得过于繁杂,成了成果转化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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