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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合并重组前的1999年,我国600所本科大学理科科研得分占总得分的81%,文科占19%。60所综合大学和85所相当于综合大学性质的师范类大学的理科得分约占科研总得分的64%,文科得分约占36%(删除1998年合并后的浙江大学各项得分,加上归一化处理后的杭州大学1998年的科研得分)。参考这两个文科百分比,综合大学的文科比例不应低于19%;但当年文科得分比例最低的南京大学和兰州大学,为16%左右,见表五。
表五: 《2001中国大学评价》中南京大学、兰州大学文理科得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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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名 |
科研总分 |
理科得分 |
理科比例 |
文科得分 |
文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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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 |
83.07 |
69.19 |
83.29% |
13.88 |
1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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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 |
26.99 |
22.73 |
84.23% |
4.26 |
15.77% |
在人们的习惯和教育部现行分类标准中,这两所大学的综合类地位难以动摇,且本次大学分类是部分保留现行大学分类标准的,故将文科的最低比例定为16%,不能再低了。
另外,在2000年全国高校重组中,医科大学和工科大学成为综合大学的主要合并对象,鲜有主动合并文科类大学的。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四川大学、山东大学等高校与其它学校合并后,文科得分比例都大幅降低,其中北京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四川大学降为接近16%,见表六。
表六: 《2002中国大学评价》中北京大学等四所综合大学文理科得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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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名 |
科研总分 |
理科得分 |
理科比例 |
文科得分 |
文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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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 |
113.86 |
95.88 |
84.21% |
17.97 |
1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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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 |
48.82 |
41.18 |
84.35% |
7.64 |
1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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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 |
47.88 |
40.26 |
84.09% |
7.62 |
1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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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 |
45.80 |
38.79 |
84.69% |
7.01 |
15.31% |
北京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四川大学在人们的习惯和教育部现行分类标准中,也是地位难以动摇的综合大学,因此,文科的最低比例只能定为16%,不能再高了。
同理,1999年安徽大学和湖北大学是综合类大学中理科得分最低的(只统计研究型、研究教学型大学),约为28%。故将理科的最低比例定为28%。巧合的是文科的16%是文科平均值36%的4/9,而理科的28%又是理科平均值64%的4/9。
表四要求研究型和研究教学型的综合类大学“理科科研得分最高的学科门与次高的学科门科研得分之比小于3∶1、文科科研得分最高的学科门与次高的学科门科研得分之比小于2∶1”,其含义是综合类大学至少有四个主要学科门。四个主要学科门源于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此处的“三个以上”应理解为至少四个。按照教育部的学科分类,学科门和学科类并非同一层次,学科门下设学科类、学科类下设专业。高等教育法没有明确三个以上学科门类是指学科门还是学科类(作为法律确实不够严谨),但从上下文分析,此处的学科门类应指学科门。因此,作为综合类大学,不应低于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设立大学的最低标准,即至少四个主要学科门。
现行大学分类标准的综合类大学实际是文理科大学,即一个较强的理学和若干个主要文科门,没有或只有很弱的工学、农学、医学。如果继续维持原标准,将有一些大学须在16%左右的文科空间产生三个主要学科门,这是很困难的。而这些大学84%的理科空间,足够再增加一个主要学科门。故新的分类标准要求文理科各有至少两个比较强的学科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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