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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构建中国特色教育督导体系
2012-10-22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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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门法规开启教育督导的法制化轨道

  “这些年来,我们一直企盼着国家能制定一部教育督导的专门法规,现在《教育督导条例》颁布了,令人振奋,令人鼓舞。”会上,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王湛百感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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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督导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教育督导法规,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法定职能和工作要求,标志着教育督导真正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改变了过去“重决策、轻落实,重执行、轻监督”的状况,标志着教育督导走上了法制化、机制化轨道。

  专门法律保障的缺失,使我国教育督导长期陷于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的境地,教育督导行为的公信力和说服力受到严重影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教育督导条例》的颁布填补了教育法规建设的空白,为教育督导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王湛认为,《教育督导条例》的制定和发布,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主任、国家多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的高规格的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成立,充分体现了“强国必强教,强国先强教”、优先发展教育的国家意志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依法治教的决心。这标志着我国教育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教育行政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也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现代教育督导制度建设跃上了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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