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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对于保障校车通行安全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1.关于校车通行优先权。多数意见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通行优先权的规定,认为这是条例的“亮点”,对于保障未成年学生集体乘车的交通安全很有必要,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孩子、礼让校车的文明风尚。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执行保障措施。有些意见则提出,这些规定是效仿国外的,不符合我国国情。农村没有公交车道,也很少有交警执勤,这些优先权基本用不上。在城市则会加剧交通拥堵。校车有了特权,还可能导致驾驶人的责任心降低,反而会不安全。路上校车遇到救护车、消防车,究竟谁让谁,也成了问题。有的意见建议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如对校车停车时后方车辆停车等待的问题,可分别规定:校车停车的道路同向有多条车道的,紧邻校车停车车道的后方车辆应停车等待,其他车道的车辆不必等待;或者规定,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谨慎驾驶,低速通过。
2.关于校车限速。有些意见赞成限定校车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并建议在设计、生产环节采取技术手段限制校车的最高时速。有的意见建议进一步降低校车最高时速,如限定为50公里或者40公里。有些意见则认为,校车和其他车辆一样,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就可以了。将校车最高时速限制为60公里太死板,可操作性不强,也不完全符合实际,比如校车在高速公路上限速60公里反而不安全,还影响通行效率。有的建议规定校车在高速公路上的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
九、关于保障校车乘车安全
主要有三方面的意见。
1.关于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有些意见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学校应指派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学生的规定,认为学校指派的人员熟悉学生情况,和学生沟通交流比较方便,可以有针对性地做好随车照管工作,也便于学校对这些人员进行统一管理、教育和培训,对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有利。有些意见则不赞成都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认为学校编制紧张,教师的工作压力本来就很大,在学生上学前和放学后还要兼做随车照管人员,难以承受,会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在学校有多路校车的情况下更是这样。建议明确规定,学校自备的校车,可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向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租用的校车,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指派随车照管人员;或者由学校与校车提供单位协商约定由谁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2.关于禁止校车超载。有些意见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的规定,认为当前校车严重超载的现象普遍,给校车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学生重大伤亡,必须严格禁止校车超载,并加大对超载行为的处罚力度。有些意见则认为上述规定不太现实,也不完全合理。目前在用的许多校车都是按照成人标准核定载客人数的,不符合学生特别是小学生和幼儿身高、体重的实际情况。一个座位上完全可以坐两到三名幼儿和小学生,一人一个座位反而不安全。从实际情况看,超载并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城市的公交车每天都在超载。如完全禁止校车超载,校车只好提高车速,增加运行次数,这样安全风险更大。建议规定一个允许超载的合理范围,或者根据小学生、幼儿的实际情况合理核定校车载客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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