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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联名建议千人响应 京拟修改残疾人公考政策
2011-05-16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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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情况

  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规定

  据了解,我国《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这个用人单位不仅包括企业,也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目前,很多省市已将该比例调高,如北京就规定,该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

  北京市残联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企事业单位没有按上述比例招纳残疾人,就需缴纳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招收的残疾人超过规定比例,还会得到一定的奖励,“但很多企事业单位还是不愿招聘残疾人。”据了解,尽管国务院有明文规定,法定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在行政机关的落实状况并不乐观。
  中国政法大学刘晓楠副教授认为,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制度保障必不可少。刘小楠建议,我国应尽快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去监督用人单位平等对待劳动者,促进法律法规的落实,为受到歧视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残联回应

  北京将研究相关优惠政策

  “招用残疾人的比例高低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对残疾人的态度。”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人士、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认为,尽管《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不到法定比例的,可以通过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来替代,但行政部门理应达到法定的招用残疾人最低比例,以此体现出对残疾人的平等对待,引导全社会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

  北京市残联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北京市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表明,很多政府部门一般是在其他职位按比例安排了残疾人就业。而且,公务员这个岗位竞争比较激烈,所以在招录中,一些政府部门更愿意选择健全人。“同样的条件下,残疾人和正常人报考,残疾人肯定处于劣势。”

  北京市残联相关负责人表示,就这个问题市残联也多次跟北京市人社局沟通过。下一步市残联还将和市人社局进一步探讨研究,“不说强制性地规定应招录残疾人公务员,起码在残疾人考公务员方面应制定一些优惠政策,保障残疾人报考公务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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