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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互联网权责迫在眉睫
不可否认,由于互联网的共享性,在权责的判定上,确实存在着尴尬。百度文库里共享的作品,很多是热心的网友提供的,百度并没有直接充当“文贼”。正如百度社区搜索产品部总监李健在百度文库上线一周年之际回应的那样:百度文库鼓励网民上传内容是为了激励和保护作家创作和分享的热情,也是为了满足用户的体验。并认为,百度文库的内容海量,人工对这些内容进行逐一审查是不可能实现的。
仔细咂摸百度的回应,我们不难发现,百度实际上又把责任推给了用户。用户在这方共享平台上获益固然是事实,但是了解互联网盈利模式的人们也许都知道:作为共享平台的提供者,百度文库在其中充当的不是慈善家的角色,而是商人的角色。很显然,作家们这些作品被上传,是能够给百度文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的。权责从来都是共生的,从这个逻辑来看,百度既然能够从中牟利,就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可笑的是,包括百度在内的一些互联网企业,不但无视自身的义务,无视版权方的权利,反倒在维权者面前充起了大爷。李健称:鉴于技术难度,百度目前只能采用著作权领域“通知+删除”式的“避风港”原则,一旦版权方发现百度文库中有侵犯其版权的内容,就可以递交投诉材料通知百度,百度会在48小时内处理。也就是说,版权方的作品被偷了,还得给你写申请,正如发起人沈浩波所言“这是一个圈套”。互联网权责混乱的局面绝非一日之寒,厘清权责关系已然到了迫切的地步。
工会等中间维权机构的缺失
根据“2010中国互联网产业年会”上的数据透露,中国互联网用户已达4.5亿。在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大量的著作权纠纷产生于网络,然而仅仅依靠法律、少数的维权组织以及个人,显然还远远不能完成维权工作。
维权结构的断层,造成了侵权的泛滥和维权的困难,同时也使得著作权拥有者的利益没能真正地实现最大化,他们往往被商人盘剥、被盗版侵害……
乔新生说:“目前我国著作权保护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政府行为,完善法律法规;还有一种就是依靠被侵权者自己去维权。这就造成了中间机构的缺失,其实应该有大量自发组织的中间机构参与版权保护,比如音乐家工会、作家工会、剧作家工会等,它们不仅可以帮助维权,还可以做著作权推广、和商人谈判等工作。以互联网为例,可以成立像‘互联网站著作权保护中心’的组织,处理互联网侵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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