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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点,继续开庭。
原被告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峥嵘一次性给付原告罗彩霞赔偿金4.5万元,当庭给付完毕。原告放弃其他诉求,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被告王峥嵘承担。
从2009年4月到2010年8月13日,罗彩霞案终于尘埃落定。从立案到开庭,“罗彩霞案”历时15个月。
就外界质疑的超期审理一事,西青区人民法院院长蔡志萍作出回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规定,法院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计入民事诉讼的审限。
西青区法院自受理了罗彩霞一案以后,先后派人四次到湖南,两次到贵州办案。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处。被告王佳俊下落不明。6月1日,罗彩霞要求追加唐昆雄为本案被告。西青法院再次向各被告送达罗彩霞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和参加诉讼通知书。6月12日,邮局以查无此人为由,将该院邮寄给唐昆雄的相关诉讼文书退回。经传唤罗彩霞询问,罗彩霞称其提供的唐昆雄送达地址有误。重新提供唐昆雄的送达地址后,法院再次向被告唐昆雄邮寄送达。
2009年6月4日至2010年2月23日,法院审理被告湖南省邵东县第一中学提出管辖异议,这期间不能算入诉讼时效。由于王佳俊下落不明,由于被告王佳俊下落不明,只能对其公告送达。“根据法律规定,每次向王佳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需要60日的时限,仅向王佳俊的五次公告送达即需要10个月时间”潘强认为,法院审理罗彩霞案件完全是在法定时限内。
下午一时半,罗彩霞在律师的陪同下走出法院,她对记者说,希望这件事真的就此结束,希望自己可以开始新的生活。(记者 朱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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