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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罗彩霞的代理律师徐国强宣读了起诉状。罗彩霞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第一被告王佳俊构成侵害原告姓名权、受教育权的行为,并判令其停止该侵权行为;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1990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随后,除第一被告王佳俊未出庭外,其余7名被告分别宣读了答辩状。
王峥嵘及杨荣华的委托代理人首先代表王峥嵘向罗彩霞深鞠一躬,向她转达了王峥嵘的歉意和悔恨。同时表示,如今王峥嵘身陷囹圄,杨荣华神经错乱,王佳俊生死未卜,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他们希望和罗彩霞调解。其律师还列举了四川、重庆等9个省市高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希望和罗彩霞就索赔数额再作商议。
邵东一中辩称自己既未泄漏罗彩霞的身份、高考信息,也没有为王佳俊上大学提供任何材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本案中实施侵权行为的张文迪是本校教师,因此同意调解。但对罗彩霞提出的赔偿额提出异议,邵东一中的女代理律师列举了几起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的判例,认为其中赔偿金额多则3万少则数千,本案原告提出的赔偿额偏高。
邵东教育局辩称,罗彩霞没有报考贵州师范大学,也不可能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因此罗彩霞提出的受教育权受侵害的事实不能成立,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自己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贵州师范大学在答辩状中表示,学校已经收回注销假罗彩霞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书,避免了对真罗彩霞造成更大的伤害。录取王佳俊时候学校对假罗彩霞的入学信息进行过审查,虽然没有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对比,事因为当时并没有规定要求高校要这样做。加之假罗彩霞(王佳俊)在校表现正常,考试合格,造假到这种程度学校无法发现,学校被虚假材料所欺骗,也是受害者。
贵阳市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口头答辩称,申请教师资格证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思想品德证明等六项条件,假罗彩霞都符合,该局已经尽了审查义务,无法发现作假。尽管如此,贵阳市教育局对罗彩霞姓名权被侵犯表示同情和遗憾,愿意在法院确认自己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与原告调解。
唐昆雄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他为自己辩护认为,自己没有从事过高考录取工作,不知道录取通知书的领取规定,当时只是出于友情代领录取通知书,并不知晓冒名顶替的事,整个事件中他没有收受王家好处。对此事对罗彩霞造成的伤害自己愿意同其进行调解。
对原被告表达的调解意见,合议庭表示欢迎。审判长根据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原则,在确认原告身份已经恢复,可以办理银行卡等事实后,10点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原被告接受调解。
休庭期间,原告罗彩霞向法庭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佳俊的诉讼,合议庭口头裁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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