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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教师几十年如一日,呕心沥血,辛勤耕耘,为鞍钢,为国家培养出大批各级各类人才,为鞍钢,也为我国的工业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如今,校企分离,他们的辛勤劳动就能被遗忘?他们就该接受这样的待遇吗?
据了解,在鞍山,中小学教师待遇经过几次调整,月工资保持在1400~1500元之间,由鞍山市劳动局管理的比鞍钢职业技术学校规模小得多的轻工技校、石化技校、商业技校等学校的教师月工资与中小学教师工资持平,而鞍钢所辖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师的工资自1994年以来近10年未涨!现年65岁的原钢铁学校副校长,1953年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副教授,现退休在家,每月发到手里的可支配退休金只有700元。
想到这些年来为鞍钢做出的贡献,看着手里同是由省教育厅核发的教师资格证和职称晋级证,老师们心里难以平衡,非常伤心:“我们这些本科毕业的老师连个专科毕业的小学教师都不如,凭哪一条,我们就是鞍山教育的二等公民?”
鞍钢的答复有两条:“第一,你们是企业中的教师,不是事业单位的教师。第二,鞍钢不执行职称工资制。”
而据记者了解,鞍钢系统中普通工矿职工的平均月工资可以达到1500元左右。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33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法律法规” 中,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章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章2条指出:“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九章40条强调:“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二)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教师法》你执不执行?”老师们对鞍钢的答复并不满意,“企业怎么来执行《教师法》?全部执行还是执行那么几条。其他都执行,不执行就要批评教育,那么这一条你不执行应该怎么办呢?鞍钢10几所院校的3000多名教职工受不受《教师法》保护?”
就在记者前往鞍山采访的同时,三名教师代表带着100余名鞍钢教师的联名信去了沈阳,上访辽宁省教育厅。幸运的是,当记者的采访进行到中间的时候,他们三个人回来了,并与记者取得了联系。谈到上访的结果,大家都很无奈:省教育厅信访处孙处长的正式答复是,“问题是哪儿的回哪儿去,回去解决问题去。”非正式答复是,“《教师法》这个问题,经办部门有经办部门的利益考虑,其他部门也有其他部门的考虑。所以,法制定出来以后里边就有矛盾。执法也有个过程。”现在,这三位老师的申诉已经被打回到企业,“我们就等着企业找我们。”老师们说。
后记
鞍钢改制进入市场以后,办学校的确成为一个沉重的包袱。据鞍钢有关负责人透露,仅1999年的教育系统改革,与上年相比,一次性节省费用就达3000万元。对于鞍钢这样的老企业,要参与国际国内的市场竞争,设备需要更新,人员需要培训,这些都需要钱。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或者说不被同类企业甩到后面,鞍钢也需要通过校企分离等改革举措,甩掉包袱轻装前进。
而同样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决定着我们是否可以将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也决定着能否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学习化社会的构建、劳动者素质的全面提高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已对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
2002年7月28日至30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朱镕基在闭幕式发言中强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工作,要像重视普通教育那样重视职业教育。“加快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加快人力资源开发,不仅势在必行,而且非常紧迫。”这“直接关系到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关系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实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均就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作了重要发言。
在这样的形势下,对于曾为鞍钢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在校企分离的时候“居家休养”的老教师们,对于如今大量闲置的鞍钢职业院校的庞大资产,有关部门是否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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