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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
2014-09-16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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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就我国学习型社会建设特别是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提出了要求、做出了部署。意见作为2013年10月我国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召开的首届全球学习型城市大会的重要后续工作,体现了我国对学习型城市建设国际共同倡议的高度重视。

  《意见》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出发,首次提出了我国学习型城市建设的阶段性目标:推动全国各类城市广泛开展学习型城市创建工作,形成一大批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完善、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学习机会开放多样、学习资源丰富共享的学习型城市,由此促进我国的学习型社会建设。到2020年,东中西部地区市(地)级以上城市开展创建学习型城市工作覆盖率分别达到90%、80%和70%;各区域都要有一大批县级城市开展创建工作。

  《意见》重点阐释了当前我国学习型城市建设的主要任务,一是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全社会价值共识;二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各类教育融合开放;三是加强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四是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五是推进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增进社会组织活力;六是统筹开发社会学习资源,促进学习资源开放共享;七是有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学习时空。

  《意见》明确提出了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支持政策和相关措施,主要包括:健全领导管理体制,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学习型城市建设领导协调机制;推进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参与学习型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大多渠道投入力度;营造终身学习文化氛围;开展评价、监测与国际交流。

  《意见》强调指出,建设学习型城市,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社会文明程度;对于推动城市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升级,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学有所教的终身学习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各地提高认识,切实把学习型城市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努力创造人人皆学、时时能学、处处可学的社会环境,促进城市的包容、繁荣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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