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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的意见
2013-09-12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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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农业部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教育扶贫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完善实施工程的配套措施和办法。鼓励和支持片区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建立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省、市、县级政府领导定点联系学校制度。

  (二)动员社会力量支持。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教育扶贫工程。支持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积极参与教育扶贫工程。引导各类企业、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和有关国际组织在片区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鼓励共青团、妇联、工会和各类社会团体有序组织志愿者到贫困地区扶贫支教、培训当地技术技能人才。鼓励高等学校加强扶贫理论和政策研究,为扶贫开发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把扶贫纳入基本国情教育范畴,加大教育扶贫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教育扶贫的氛围。

  (三)加强考核评估。

  建立教育扶贫工程实施考核机制。省级政府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教育扶贫工程,对工程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考核,作为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和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的重点内容。对工程重点项目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实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教育扶贫工作信息系统,跟踪监测教育扶贫工作。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开展第三方评估。

相关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意见的通知 
相关报道>>国务院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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