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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
2012-05-14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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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在第十六条“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后增加“损毁、”。

  十、将第十七条第一段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第(三)项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十一、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相关文件>>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修正) 
相关内容>>教育部就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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