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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第六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将第(一)项修改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将第(三)项“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修改为“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将第(四)项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将第(九)项修改为:“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将第七条第(一)项中的“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修改为:“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二)项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四、将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三)项修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原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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