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启示
回顾中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政策的历史,不难发现它是一个短暂且激变的过程。198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高等学校“可以在计划外招收少量的自费生,学生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培养费”。1989年国家教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从政策上肯定了高等教育应该实行成本分担和成本补偿制度。1992年,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较大范围地招收本科生,与此同时实行公费、自费并轨的思路开始酝酿。1993年上海外国语大学和东南大学作为试点院校,新生入学统一缴纳学费。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普通高校“并轨”。1999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年生均学费2769元,比1998年增长10.3%,约占1999年高校生均经费的23.5%,约占全国公立普通高等教育经费的13%左右。
在推行实时收费制的同时,我国也在积极探索延迟收费的可能选择。1986年我国开始实行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助学贷款,但是这种贷款方法因其贷款数额小、覆盖面小、申请手续繁琐、无偿还期限,通常要求毕业时即偿还,否则扣押毕业证书等缺陷为人所诟病。
1999年夏,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而出台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是作为学费上涨、成本补偿水平提高的配套措施应运而生的,目的是解决家庭贫困学生的学杂费压力,实现教育机会的公平。它规定贷款利息50%由国家财政补贴,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但是受益对象仅限于中央部属院校,而且贷款形式是担保贷款,很大程度上将潜在的贷款者拒之门外。而且如果出现学生拖欠贷款现象,学生所在学校还要自己掏腰包偿还贷款的60%,学校自然在贷款发放上小心翼翼。因此1999年贷款发放状况非常不理想。200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这一新的管理办法对助学贷款政策作了重要调整。这一系列措施可以说大大改善了贷款的发放,但是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银行害怕贷款回收困难造成不良贷款,恶化经营状况,因此,积极性不高。据教育部统计,大约只有20%左右的学生贷款申请获得批准。
有鉴于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成本补偿实现形式多样化有利于减轻成本补偿政策实施的阻力。
我国目前成本补偿形式主要以实时收费制为主,贷款制又存在着种种不足之处,因此探索成本补偿形式的多样化势在必行。
从实时收费制来看,可以转变一味全面提高收费水平的策略,尝试适度扩大学费的专业差异,这体现了“谁受益谁负担” 的原则,并且也能进一步完善学费减免制度。从延迟付费制来看,除了在短期内改革现有抵押贷款外,比如延长还贷期限、建立贷款减免(现在仅包括去西部贫困地区工作)等,还可以考虑在中长期随着社会信用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建立与收入挂钩的贷款,并且从贷款管理职能上由商业银行贷收合一改为由社会保险或税收机关代为回收,降低拖欠率。
同时引入预付学费制,国家通过利息补贴或利息税减免鼓励家长为孩子的高等教育费用储蓄,并且鼓励家长按当前学费价格的一定浮动比例为子女预付学费,如果其子女没能通过竞争性的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可以按市场存款利率提取本金及利息。
2.通过民办高等院校的发展,可以经济地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
由于高等教育具有成本递增的特性,因此规模扩大超过规模效益最优点必然拉动成本上升,在政府财政紧缩情况下,学费上涨在所难免,进而恶化受教育机会的均等。从国外经验来看,仅通过公立教育一种形式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政府的财政压力是相当大的。各国实践表明私立高等院校的发展有利于减轻对公立高等教育的巨大压力,缓解有限的财政与无限的对高等教育需求之间的尖锐矛盾。最近在推行免费高等教育多年的欧洲国家也开始探讨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而英国则在1998年就已开始根据学生家庭收入收取800-1000英镑的学费。采用公私立高
等教育系统并存发展似乎是一种可行的替代选择。
据统计,到1998年初,全国民办(私立)高等学校共1274所(其中国家承认学历教育的高校22所),从投资方式而言,可将民办教育机构(各种短期培训机构除外)分为以下几种模式:民办公助模式、多渠道股份投资模式、教育储备金模式。
但是目前来看,民办教育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无法与“正规军”竞争。如果政府通过政策支持,给予民办高校平等的待遇,少量的财政资助鼓励私人资源进入高等教育领域创办私立学校,将会起到“四两拨千斤” 的作用。既可以保障高等教育大众化目标的实现,又能保证学业优秀但家境贫寒的学生受教育的机会。
总之,在制订成本补偿政策的过程中要博采众长。我国的成本补偿改革不仅面临着财政紧缩、高等教育供求矛盾突出、高等教育资源使用效率低下等危机,而且也面临着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经济发展失衡、信用体制不健全等先天不足的限制,改革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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