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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促进幼儿教育的民主化
2002-04-01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 冯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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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券”(Education Voucher)是一些美国学者目睹社会中弱势学生教育机会不均等与不公平的状况而提出的改进措施。1962年,傅立曼(Friedman M.)在其《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首先提到教育券制度。其要点是:政府发给每位学生一定数额的有价证券(即教育券),以此支付部分学费。这样,家长可为子女选择任何学校就读,不再受到学区的限制。而学校将所收集的教育券向政府兑换现金,用以支付办学所需费用。于是,学校间将会为了争取学生和经费而互相竞争,努力改善教育质量,以符合教育消费者的需求。

  教育券政策有不同的“版本”:一种傅立曼模式,主张给所有的适龄儿童以等值面额的教育券,家长可以自由选择收费标准不同的学校,不足部分自己支付,以促成自由的教育市场。因为开放的、自由的教育市场可以提高学校的效率和效能。这是一种“无排富性”的模式。

  另一种为詹克斯模式,这种模式认为前一种模式不能真正体现社会公平性原则,主张只给低收入或有特殊需要的家庭以特殊的补助,所以被称为“排富性”模式。

  昆斯-许格曼模式,也认为应该按学生家庭状况的不同而发给不同面额的教育券,才能使经济资源达到较为公平的分配。政府应该制定一些基本的标准来规范接受教育券的学校。

  概括起来,教育券政策可分为“无排富性的”和“排富性的”两大类。前者主要强调选择的自由和促成自由的教育市场以提高教育效益;后者则更关注为社会弱势群体争取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西方国家在实行教育券政策时,根据各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作了不同的选择和调整。例如:

  英国1996年开始在几个地区试行幼儿教育券计划。采用的是“无排富性”条款的普及型措施,对4~5岁的幼儿(英国5岁至,7岁的幼儿学校已属义务教育)每人每年补助一千英镑。目的在于减轻大多数幼儿家庭的经济负担,并以此来促进国民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1997年5月将这一计划改名为“早期发展计划”,补助的精神及金额保持不变。而且,该计划准备向下延伸至3岁儿童。

  日本1997年开始实施的《儿童福利法》中规定,幼儿教育阶段的补助主要分为“机构补助”和“幼儿津贴”两部分。“机构补助”指保育所的设备及各种事务费,由国家负担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都道府县负担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幼儿津贴”则作为福利发放给儿童家庭。据调查统计,日本公、私立幼稚园每人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悬殊近17万日元,为了减轻人私立国幼儿的家庭负担和确保教育质量,日本儿童津贴制度采取“排富性”和“分层补助”的方式。

  意大利对幼儿教育津贴的补助方式与日本基本相同,采取照顾低收人家庭的政策。1992年,根据家庭收入分层补贴。如,月收入在200万里拉以下者,每月补助约22万里拉;月收入在200万至350万里拉之间者,补助约17.5万;月收入350万至400万者,补助约为8万;而月收入400万以上的家庭则每月象征性地固定补助0.1万里拉。1995年修定后的儿童教育津贴政策,对出生至入小学前的幼儿,教育津贴包括机构补助和幼儿教养费补助两部分。国家负责其中二分之一,地方政府负责四分之一,另外四分之一由幼教机构自行负责。

  加拿大政府的补助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非营利幼教机构的教师工资;一部分按人园幼儿人数发给日托中心及幼稚园,每人每天5加元,三个月发放一次,超过立案数的幼儿不予补助。

  瑞典的父母在子女八岁以前可以选择做“全职父母”,在家照顾孩子,也可从事兼职工作。无论何种选择,都可从雇主和保险系统中获得补偿。

  我国台北市近年也已开始实行非排富性的幼儿教育券政策,并有影响整个台湾省的趋势。其主要目的似乎更重在解决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幼教经费过少的问题。据调查,台北市公立幼儿园约占全市幼教机构总数的九分之一,但其所获的政府补贴却大于占总数九分之八的私立幼教机构的14倍。这种状况造成了有社会地位的、相对富裕家庭的幼儿入园交费少(公立全日制幼儿每月交费3250元),相对不富裕家庭的幼儿入因却要多交费(私立全日制幼儿园每月交费9135元)的不合理现象(公立国国享受较多的政府补贴,所以收费低。但因公立园较少,所以一般人家的孩子比较难进)。所以,对人私立园的幼儿家庭发放教育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既可减轻不富裕家庭幼儿入园的负担,也可支持私立园的发展。同时,由于只有审核合格并登记注册的私立园方可将所收教育券兑换成财政拨款,所以,同时又起到了限制和清理那些非法经营的幼儿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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