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教育资源利用效率方面,民办教育也有优异表现。在十几年的时间内,民办学校资产增值10倍以上比比皆是,资产增值超过1000倍的也不在少数,表明民办学校在其发展过程中的资产管理水平已经达到了公办学校无法企及的高度。更有意义的是,由于民办学校在人事任免、资金筹措、财务管理、教学管理、招生、就业等学校运营的几乎一切方面都不用政府操心,因而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成本要远远低于对公办教育的管理成本。这个事实说明,在教育资源配置的宏观层面上,增加民办教育的份额将有利于更多的公共教育资源流向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从而大大改善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
民办教育对实现家庭和学生教育选择权的贡献虽然早就被人们所认识,但只有在与公办学校的比较中才能显示其特殊价值。比较一个地方有十所公办小学或者有十所民办小学就可以看出其间存在的巨大差异。对十所公办小学的存在而言,每个家庭或学生其实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就近入学”,其他学校的存在对他并没有实际意义;但十所民办小学的存在对家庭或学生的意义就完全不同了,他们拥有了十个不同的选择,也就是说,同样的教育资源,以民办学校的形式运营是以公办学校的形式运营实际价值的十倍!
以上事实说明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比具有制度上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并不一定在每一所学校身上得到体现,但就长期而言,民办教育的制度优势却可以保证民办学校在总体上超过公办学校,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更有效率也更公平的教育服务。
二、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制度优势比较
民办教育登台伊始只表现为零星的民办学校,政府的目的原也只为补充教育经费不足的权宜之计,决没有想到有朝一日民办教育会与公办教育相提并论。 哪知时势造英雄,在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的历史背景下,民办学校在教育服务市场上经过十几年艰苦奋斗,目前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社会教育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零星的民办学校也通过市场的自组织机制成为具有共同制度特征和利益诉求的民办教育,《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正是这一社会现实的反映,表明主流社会已经有了接纳民办教育的心理和观念准备。但是,目前对于为什么要发展民办教育、为什么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仍然缺乏深入的探讨,代表主流社会基本倾向的“共同发展论”, 不但没有得到政府政策实践的支持,而且在逻辑上存在重大缺陷。 一个显而易见的推论是,除非我们承认民办教育在制度上优于公办教育,否则,在政府财力不断增强的现实和发展趋势中继续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是不合逻辑的。
民办教育在制度上优于公办教育的判断,除了可以得到前面指出的四个基本事实的支持以外,以下两点理由也非常重要。
第一,民办教育有利于将个人自由扩张到教育领域。不断扩大的个人自由已经被公认是判断社会发展程度的一个基本标志。1998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世界著名学者阿马蒂亚•森在其经典名著《以自由看待发展》 一书中对个人自由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提供了精辟的见解:“消除使人们几乎不能有选择、而且几乎没有机会来发展其理性主体的作用的各种类型的不自由,构成了发展。”;“发展可以看作是扩张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以自由看待发展》序言P24;导轮P1)按照森的观点,认识个人自由的意义可以从“个人享有的实质自由”和“个人拥有的工具性自由”两个维度进行,前者意味着个人“拥有去做一个人所珍视的事”的可行能力,后者则是实现个人实质自由的现实途径,包括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和防护性保障五种类型。虽然在教育领域扩张个人权利(自由)的讨论还停留在“受教育权利”层面,但将这种权利(自由)扩张到“办教育权利”层面显然是一个符合社会发展基本价值判断的必然结果,尽管这种自由并没有被森在该书中明确加以讨论。那么,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比,哪一种制度安排更有利于实现个人的“办教育权利”呢?结论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只有民办教育才能实现个人“办教育”的自由,而公办教育在制度上排除了这种可能性。
第二,民办教育更有利于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要。比较两种制度优劣的最终标准是看哪一种制度能够更有效地满足社会的需要。与民办教育相比,公办教育作为一种制度性公共物品不可能响应不同消费者不同的教育需要,而民办教育完全可以作为一种“俱乐部物品”在市场信号的引导下满足消费者不同的教育需要。一个普遍的误解是,由于传统宣传的误导,使人们相信人类争取教育权利的努力都沿着“受教育权利→受同样教育的权利→受合适教育的权利”的普遍阶梯发展,而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主要完成人们对“受教育权利”的诉求,因而并不需要过多考虑多样化的教育需要。目前将民办教育定位于“选择性教育”既是这种思潮的反映,同时也表明了民办教育在满足社会多样化教育需要方面的制度优势。其实,就是在义务教育阶段人们也有广泛的、多样化的教育需要,民办学校存在本身以及普遍的“择校”现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另一个更加强有力的理由深植于我们对人类追求自由的坚定信念之中:更多的选择是人类的本性,尽管在现实约束下有可能得不到自由的表达,但对自由的追求只可能被掩盖而决不可能消失。
以上三个方面的理由构成了我们对民办教育比公办教育更具有制度优势的基本判断,也只有在这个判断的基础上,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才是合理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设计也才具有了统一的基础。
三、发展民办教育的基本立场
民办教育作为中国教育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产物,对现行的制度秩序和利益结构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由此形成了与以往公办教育体制下有重要差异的政府与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之间以及民办学校与社会等四类社会利益关系为基本要素的“民办教育社会利益结构”,发展民办教育的过程就是调整“民办教育社会利益结构”并促进其良性演化的过程。由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必然存在的利益分化,寻找在观念、道义、情理和法律上共同的立场,以便在多方谈判和利益妥协时最大限度实现多赢具有基本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