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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第24届学术年会
选择字体:    中国科技网    发布时间:2013-02-07

谁来保护我们“健康呼吸”的权利?

  ————明确法律责任————

  加大企业违法处罚力度

  “几十亿、上百亿的工程,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才罚款几十万,力度太小了,大中型企业根本不会在乎。”杨朝飞说。“加上随着电费、材料费不断上涨,环保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均在提高,这出现了处罚数额低于运行成本的情况,导致一些企业宁可交罚款,也不愿运行环保设施。”柴发合补充道。

  两位在接受采访中均强调,此次《大气法》修订将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难题,而解决的关键是“明确政府、企业、公众的责任”。

  为此,此次《大气法》的修订将加大处罚的力度,同时,“对于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企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大气法》中规定的罚款数额,按日累计罚款。甚至把刑法中的污染环境罪在《大气法》中如何体现也做了一些规定。”在柴院长看来,严要求、狠处罚是解决污染治理问题的关键。“当然,也要考虑到处罚的可操作性。”

  细化政府法律责任

  我国《大气法》自1987年制定以来,分别在1995年和2000年修订过两次。但都只强调政府主导作用,没有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指标,使政府的责任“虚有其名”,企业责任又是政府认定的。结果是,政府有明确的经济发展指标,却没有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导致最后出现了“先污染、后治理”、“重经济、轻环保”等现象。

  杨朝飞说,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必须从规范政府行为入手。“美国、欧盟有《国家环境政策法》,日本有《环境基本法》,这些法律都是用来规范政府行为的专门法律。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样的法律,因此在新《大气法》中一定要有这方面的体现。”

  “介于此,此次修订将建立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标准,用数据说明。对不能达标的城市,向政府问责。细化政府和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应承担的责任。”柴发合说。

  ————专家建议————

  法律与经济手段并行是出路

  杨朝飞认为,优化经济发展方式,以先进技术为标准,淘汰掉技术落后的企业,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都有益处。“《大气法》中应明确对技术不过关企业的处理办法,如帮助他们提高自身技术水平,或鼓励并购甚至关闭等,但同时应规定相应的补偿机制。”

  “我们《大气法》中还应有明确的激励机制。如引导市场投资向环保产业倾斜,对主动脱硫、脱硝企业给予优惠;推动绿色信贷的发展,对排放达标企业给予一定财政补贴等实质性好处等。”杨朝飞说。

  “法律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在目前工业化快速发展的阶段难免有所冲突。”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环境法教师严厚福看来,经济和技术因素可行性限制着相关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空气质量差异较大,尤其是经济发展压力较大的中小城市。这些城市目前还缺乏对PM2.5等污染物进行测量的经济、技术等条件,而检测仪器、专业人才的培训都是一笔不小的花费。

  “如将PM2.5等纳入评价体系,各地空气质量达标率会明显下降,这关系到地方政府环保政绩的考核,一些高污染企业可能要被关闭,如汽车产业等发展可能会受到限制。”严厚福说。

  因地制宜并分步推进

  “就目前的空气污染而言,我们不得不把环境治理放在首位。但考虑到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及环境条件等诸多因素,我们在修订时充分分析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柴发合介绍说,在执行上将以因地制宜为原则,不同城市制定不同的标准,分步进行。

  “虽然因地制宜是基本原则,但决不能成为一些政府逃避责任的借口。《大气法》对各地方环境质量的测评应有严格标准,不能让他们钻空子。”杨朝飞强调。

  柴发合表示,目前最重要的是《大气法》能尽快进入法定程序,推行新的执行标准。“在标准执行过程中,寻求法律和经济两者的平衡是基本思路。”(实习生 李天波 记者 李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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