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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办学校所有权
2002-04-08    曹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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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经过谈判,学生家长获得了学校的所有权,成为学校的所有者,这也不能改变学生和家长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因为判断教育质量和数量情况需要相关的知识和能力;同时由于学生家长人数太多,而且轮换性很大,作出集体决策非常困难,每个人都有“搭便车”(不用自己付出成本和代价,就能享受好处)的动机和行为,实施所有权的成本非常高,也不能有效控制要素所有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让学校成为非营利性组织,没有人拥有对学校的剩余索取权,则大大降低了要素所有者利用信息方面的优势侵害学生利益的动机,学生或学生家长同学校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学校的运作相对有效率。特别是在学校接受社会或个人捐赠的情况下,让学校成为营利组织,剩余索取权拥有者有可能攫取捐款,当学校是非营利组织的情况下,则可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为什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私立学校多数是没有所有者的非营利组织的原因。学校经营利润(剩余)积累形成的资产只属于学校本身,学校不能正常运作或者破产时,这部分资产归政府所有。有人可能认为这不可思议,但这是事实。

  如果存在比较完善的教育教学评价制度和机构,学生或学生家长能相对及时获得关于学校情况的准确信息,会大大减少学校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机会,减少学校对学生利益的侵害,降低家长与学校交易的交易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让举办者获得剩余索取权,会激励举办者提高办学质量,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学校运作的效率;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让学校营利,让举办者成为学校的所有权拥有者,能充分保障学校的有效运作。究竟学校是营利企业好,还是作为非营利组织更有效率,取决于是否存在比较完善的学校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取决于是否能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和学生家长披露学校教育服务质量和数量的信息,取决于学校与学生或学生家长之间交易的交易费用。

  三、我国民办教育的问题

  (一)民办学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划分标准以及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投资能否获得回报的问题。

  非营利性指的是学校的利润(剩余)不能被分配,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利润归学校所有权拥有者所有。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均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办学校应是非营利组织,其实质是没有人拥有民办学校的剩余索取权,不能用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民办学校发展生存的激励手段,不能通过让民办学校追求利润最大化来激励学校提高效率。这并不是说民办学校不能存在经营利润,而是利润只能留在学校内部用于学校的进一步发展。这也没有否定学校的投资者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只是这种收益不能和学校的经营利润挂钩(但是人力资本的回报可以和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而不是利润挂钩)。投资者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投资应该获取回报,这就同学校的教师应该领取工资是一样的道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这种回报是资本的价格,应归作学校的成本,不是学校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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