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应重学术之“名”争国家之“利”
泰戈尔诗云:“鸟翼系上黄金,它便永远无法翱翔。”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值钱”的院士头衔,更能凸显出它的高贵。
如果说此次两院章程修订“明确”了什么,那就是更加明确了:院士应该更加注重“名”与“利”——重“学术”之“名誉”,重“国家”之“利益”。此次两院章程修订,最显著的变化,是“收窄”了院士候选人提名的渠道,增设了全体院士投票表决的“终选”机制。前者,无形中提高了院士推荐的权重,降低了因“平衡”各方利益导致候选人鱼龙混杂的概率;后者,不仅增加了各交叉学科领域的院士对候选人的多重学术考量,而且增加了对候选人成就的科学伦理的全方位审视,有望让“烟草院士”事件不再重演。当然,这些能否落到实处,不仅有赖全体院士的自律,还必须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支撑。
必须看到,两院章程的修订,并不能完全斩断“私利”向“院士”的攀附。杜绝其间千丝万缕的纠缠,关键在铲除“私利”在科研体制中滋生的土壤。在科研项目的课题申请、预审评估、科研立项、经费拨付、研究推进、评审验收、推广应用的全流程中,不以审批者的个人好恶“私言废立”,也不以承担者的名气大小“生杀予夺”,而是坚持把“科学价值”作为唯一衡量标尺,这样的科研体制才能屏蔽利益的交换,给青年新锐以机会,给科技创新以希望。
两院章程的修订,为院士制度的改革开了一个好头。而院士制度的改革,应该仅仅是完善科技创新体制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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