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院士章程改了什么?
新修订《中国工程院章程》解读
让院士称号回归学术本位
仅限院士提名和学术团体推荐
须提交全体院士投票终选
严重影响院士群体和工程院声誉者将被劝退
院士是我国科技界拥有的最高学术荣誉,在全社会具有高度的关注度。但是,近年来,受到非学术因素干扰和不良风气的侵蚀,出现了“贿选”、个别院士缺乏学术自律等问题,严重地影响了院士这一群体的声誉。
6月11日,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工程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修订案。引人注目的是,此次新修订的《章程》,删除了原章程中的部分带有具体实施内容的条文。中国工程院相关人士表示,这些内容将在接下来制订的实施细则中得到体现。新修订《章程》在哪些地方作了修改,还应注意哪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工程院相关负责人,汇总多位院士的观点,总结出三大变化。
变化一院士候选人提名途径
修订前
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提名候选人数不超过两名;获得不少于本学部三位院士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
各有关工程科学技术研究、设计、建造、运行机构、学术团体,高等院校,企业等,可按规定程序推荐,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后,提名候选人。
修订后
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
中国工程院委托有关学术团体,按规定程序推荐并经过遴选,提名候选人。
修订理由
坚持和突出院士增选的学术导向,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扰,取消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区市和部队的遴选途径是改革方向。
院士观点
仅保留院士提名和学术团体推荐两种方式,新增院士的“提名通道”变“窄”了,下一步的重点,还必须做好监管工作,杜绝各种权力寻租、腐败的滋生,使院士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的本质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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