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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第24届学术年会
选择字体:      科技日报  发布时间:2011-11-30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

  第五章团队和基地管理

  第三十六条863计划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目标,加强与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衔接,统筹项目实施、人才团队培养和研究开发基地建设工作。

  第三十七条对于完成863计划任务出色,有领军人才,专业、年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研发团队,认定为863计划创新团队;在我国具有特色与优势、战略必争的高技术研究方向,依托研究实力雄厚的单位,认定一批863计划研究开发基地。

  第三十八条863计划加强对创新团队和研究开发基地的支持,经批准的创新团队和研究开发基地可向国家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提出项目建议。

  第三十九条创新团队和研究开发基地实行动态管理。领域办定期组织对本领域的创新团队和研究开发基地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评估和考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知识产权和文档管理

  第四十条863计划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鼓励知识产权应用和有序扩散,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等执行。

  第四十一条863计划项目(课题)参与单位应通过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授权课题承担单位依法取得;组织实施部门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第四十二条863计划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应标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资助”。

  第四十三条863计划根据《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的要求,鼓励、引导对形成技术标准的成果集成示范和转化应用。

  第四十四条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建立项目科技资源的汇交和共享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国家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科学数据共享和成果登记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课题有关数据和成果信息。

  第七章评估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863计划定期对领域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领域、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经费进行调整以及改进和完善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863计划加强实施过程的监督。领域办和主题专家组明确本领域每个项目的联系人,负责联系、指导和监督项目的实施。相关中心建立项目专员制度,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集成示范性强的工程性项目实行监理制,委托专业监理机构进行全程监理。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督促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按照课题任务书要求完成任务。

  第四十七条863计划实行回避制度。在项目(课题)立项、检查、验收等环节中,有利益关联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回避。

  第四十八条863计划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科学记录、管理和使用信用信息。

  (一)对项目(课题)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二)对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三)对专家参与项目(课题)评议、评审、评估、检查和验收等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第四十九条863计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参与计划管理和实施的人员、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对于出现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对于在项目(课题)申请、评审、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课题任务并造成损失的科研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课题)任务并追回专项经费、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申请国家科技计划任务的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863计划弘扬“公正、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精神。组织实施部门对在863计划研究开发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或单位,给予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组织实施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29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部、总装备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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