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
第三章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年度计划是指导当年计划任务安排的基本依据,是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方案的基础。
第十八条组织实施部门根据国家目标及战略重点,进行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并发布备选项目征集指南,结合地方、部门、行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的科技需求,建立健全国家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备选项目库是年度计划编制的基础。科技部组织同行专家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对备选项目进行评审,对于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重要、技术路线可行、研究队伍强、研究条件和基础好的备选项目择优入库。
第十九条领域办根据《纲要》、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科技专项规划等确定的重点任务,结合本领域已安排任务情况和年度支持重点,组织对备选项目库中的备选项目进行凝练、整合,编写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明确项目的目标、主要研究内容、任务分解方案和备选项目库中的主要优势承担单位,研究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汇总形成领域年度计划建议。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项目,领域办提出项目密级及保密期限建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联办汇总形成863计划年度计划建议,提交863计划专家委员会咨询。根据咨询意见,联办会同领域办对年度计划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重大科技需求,组织实施部门研究提出快速反应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实施。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相关中心组织项目任务落实工作。根据项目的任务分解方案,相关中心组织备选项目库中的主要优势承担单位编写课题实施方案,采取网络视频等方式组织课题实施方案论证,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相关中心提出项目的课题立项建议,提交主题专家组咨询,报领域办审核、公示后,经联办会签,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形成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
第二十五条领域办办理项目课题立项通知。相关中心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领域办核准。
第二十六条课题的执行实行年度报告制。课题承担单位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填写完成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送相关中心;执行期不足六个月的课题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七条相关中心组织开展课题中期检查工作,并可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抽查。根据课题执行检查情况,课题任务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课题调整建议,报领域办批准。
第二十八条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课题任务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课题的建议,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后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课题研究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实用价值,或课题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知识产权问题;
(三)完成课题任务所需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致使课题无法进行;
(五)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其它需撤销或终止课题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之后的三十日内,向相关中心提出课题验收申请,提交课题自验收报告等相关验收材料。
第三十条相关中心组织开展课题验收工作。课题验收可根据情况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方式进行。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
(一)按照课题目标、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
(二)因主观因素未完成课题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课题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三十一条相关中心形成课题验收结论书,通知课题承担单位。对于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在接到课题验收结论书后的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课题实施形成的成果,由领域办定期公示。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成果,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密级及保密期限建议,经领域办审核后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备案,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三十三条领域办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可提出项目调整建议,经联办会签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项目的主要任务目标完成后,领域办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对与部门、地方关联度大、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作为项目主持单位,由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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