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科技部和总装备部是863计划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计划发展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
(二)确定技术领域及领域内任务设置;
(三)批准年度计划;
(四)建立国家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批准项目(课题)立项建议、项目调整建议;
(五)对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六)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组织实施部门设立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办),作为其相关职能单位参与863计划管理的办事机构。联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二)组织高技术发展战略研究;
(三)组织编制年度计划;
(四)协调计划进度,组织协调跨领域活动;
(五)组织计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
(六)综合管理创新团队和研究开发基地。
第八条各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域办),作为领域管理的办事机构。领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本领域的发展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建议;
(二)组织编制备选项目征集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入库;
(三)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
(四)研究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编制领域年度计划;
(五)审核课题立项建议,核准课题任务书,批准课题调整建议;
(六)提出项目调整建议,组织项目评估和验收;
(七)负责本领域创新团队和研究开发基地的具体管理。
第九条组织实施部门所属的相关中心(以下简称相关中心)在联办、领域办的指导下,承担863计划的过程管理和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课题实施方案评审;
(二)提出课题立项建议和课题调整建议;
(三)审核签订课题任务书;
(四)承担项目、课题实施的过程管理工作;
(五)承担主题专家组的支撑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863计划设立计划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计划发展战略和计划目标、战略任务和部署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计划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组织实施部门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最多担任两届。
第十一条各领域设立主题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领域主题方向的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
(二)参与备选项目凝练、整合和可行性论证工作;
(三)联系本领域项目并提供技术指导;
(四)审议课题立项建议和课题调整建议;
(五)参与项目(课题)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六)承担本领域主题方向技术发展问题的咨询工作。
主题专家组成员由组织实施部门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最多担任两届。
第十二条863计划充分发挥同行专家作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的同行专家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以下工作:
(一)参与项目(课题)评议、评审工作;
(二)参与项目(课题)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三)对计划、项目、课题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主题项目经组织实施部门批准设首席专家。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实施的技术管理和协调;
(二)组织项目课题间的技术交流与集成;
(三)提出项目课题调整建议;
(四)参与项目过程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经组织实施部门批准设总体专家组,总体专家组组长为项目首席专家。总体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实施的技术管理和协调;
(二)组织项目课题间的技术交流和任务总体集成;
(三)提出项目课题调整建议;
(四)参与项目过程管理工作。
重大项目根据需要可设立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承担重大项目过程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根据需要可明确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会同首席专家(总体专家组),共同做好项目任务的总体集成,并积极配合相关中心开展的项目(课题)检查、验收等过程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课题承担单位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课题任务的实施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写和签订课题任务书;
(二)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组织任务实施,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预定目标;
(三)负责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管理、会计核算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按照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以及课题验收的文件资料;
(五)提出课题任务及课题负责人调整申请;
(六)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接受组织实施部门(含下设机构)及专家组(含首席专家)的指导、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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