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阜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卫生部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其中:博士生最高1800元/月,硕士生最高1200元/月,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劳务费不超过本单位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工资水平。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项目预算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项目分别核算。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费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支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人必须按预算核定的支出用途、范围和额度使用项目经费,并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四十八条 项目经费开支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审批规定和权限执行。
第四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必须按双方签定的协议书和经费预算执行,并附合法收据,不得以拨代支。
第五十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为在职人员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各种福利支出。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科研材料、试剂等纳入单位资产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经费预算中的自筹货币资金必须按预算足额及时到位,保证按核定的支出科目和额度支付。
第五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确需调整的,在不超过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卫生部批准。
第五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专项决算。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3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专项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专项决算中反映。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于每年的4月20日前将上年度专项决算报送行卫生部,卫生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5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五十五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牵头,项目承担人协助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卫生部。卫生部组织清查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由卫生部收回,按财政部关于结余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金额上缴卫生部,按财政部关于结余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并办规定开放共享,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和开发。
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opyright © 1994-2017 CERNIC,CERNET,京ICP备05078770号,京网文[2014]2106-306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