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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第24届学术年会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10-05-13

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评审和遴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办负责对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不进入评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采取初评和复评二级评审:

  (一)初评:由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项目进行初评。

  (二)复评:由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初评入围的项目进行复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调整意见和立项建议。

  参加初评的专家原则上不参加复评。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三十条  项目办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并经申请者同意后,可对该项目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出拟支持的研究项目和金额,报领导小组审批,确定立项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办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三十二条  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章  项目概算和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分配比例原则上为卫生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70%以下,卫生主管部门系统外单位30%以上。

  第三十四条  项目预算是在项目确定承担单位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的6月底之前上报卫生部。

  第三十五条  项目概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第三十六条  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财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预算应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

  经费来源包括申请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经费,不得以提供房屋、设备、材料等折价代替。

  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一般不得增设其他支出科目。确属不能纳入规定科目的其他必须支出应单独列示,单独审核。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第三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需列明有关品种、数量、单价及开支标准等测算依据及相关合同资料。

  第三十八条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预算时,需附详细的预算说明,包括本单位具有的科研人才、条件和资源优势,以及从外单位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四十条  项目预算由项目办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纳入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核批。

  第四十一条  卫生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预算,及时下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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