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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立法意义重大
近十年,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其中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有了指引规范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纪念本法颁布实施10周年的时候,我们应该总结经验,更好地推进我国的语言文字工作,特别是语言文字规范工作阔步前进,使之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构造和谐的语文生活服务,为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1986年中央召开了第一次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了新时期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提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是语言文字工作的中心任务,从而使我国语言文字工作走上了紧密为文化、教育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正确轨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正是总结了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的成绩和经验,用法律的形式把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确定为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把“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作为立法宗旨,用法律的形式把规范化、标准化作为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的主导思想,这在我国语言文字工作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使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康庄大道。
做好规范工作是语言文字工作者的义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语言文字规范工作从规范标准制定到推行规范标准,以及不执行规范标准的监督处罚与促其改正措施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是我们当前的重要任务,只有这样才会极大地推进我国的语言文字工作、克服当前在规范工作中存在的思想混乱和执法不力的状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国家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要制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
近十年来,国家语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已经制定发布了多项规范标准,但还应加强工作力度。首先,应努力制定语言文字应用存在混乱领域的规范标准,修订某些过时的规范标准以满足社会对语言文字规范的需要。其次,国家要大力推广这些标准,使之实实在在地起到规范语言文字的作用,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真正体现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功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要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再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了对不执行国家规范标准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整改,拒不改正的要予以处罚。认真把握好这三个环节,严格按法办事,就会有力地推动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进程。
做好规范工作自然还有许多重要的工作要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也有明确的内容和规定。做好这些工作是我们广大语言文字工作者义不容辞的义务。如各级各类学校中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教育工作,对社会各行各业,特别是对窗口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的宣传指导工作等,都是很重要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阵地。
规范性工具书的作用不可代替
语言文字规范工作中还有一件万万不可忽视的工作,那就是编纂各种严格贯彻国家规范标准的字典和词典以及其他相应的工具书。群众学习、掌握使用规范标准不可能仅靠相关文件和条文,他们在实践中必然是通过字典、词典去认识和熟悉规范标准的。因为规范性的字典、词典已经把国家的规范标准贯彻落实到字、词的释义和应用上。显然,规范性的语文工具书在规范工作中的作用是别的手段不可代替的,具有独特的作用。鉴于这种情况,国家语委在1992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63号文件时,在当时国家语委顾问、著名语言学家吕叔湘先生的指导下,在当时国家语委主任柳斌同志的支持下成立了《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编委会,他们亲自指导编委会的工作并担任编委会的顾问。继任语委主任许嘉璐同志亲任编委会领导小组组长。
正是由于历届领导的重视,语文界同人和学校广大师生的支持帮助,编委会在12年内编成了《现代汉语规范字典》和《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它们的出版受到社会高度重视和欢迎,大大提高了全社会贯彻规范、遵守规范的自觉意识。有关领导鼓励和支持《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编委会为中小学生和专业工作者编写词典和字典,并要求编委会进一步修订好已出版的字典和词典,以期为语言文字规范工作作更多的贡献。我作为这些字典、词典的主编,责无旁贷地要尽心竭力做好新的语文工具书的编写和已有工具书的修订工作,为我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尽绵薄之力,要鞠躬尽瘁永远前进。
(李行健: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委员,《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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