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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语言文字和谐发展的法制环境
2010-11-09    语言文字报(5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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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从颁布到实施已经走过了十年的历程,本期本报记者采访了内蒙古自治区汉语委办主任、教育厅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处处长陈俊杰,请他结合实际谈谈该法颁布十年来的体会。

  记 者:在这十年当中,您目睹并亲身经历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给语言文字工作带来的巨大影响,能否请您结合实际谈谈感想?

  陈俊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实施十年了,我在这个岗位上也工作整整十年了。这十年当中,我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共同见证了内蒙古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的困难期、崛起期、发展期以及当下的稳步推进期。回想当年,内蒙古没有专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机构,相反地,从区政府到旗县单位,蒙古语言文字的机构设置却非常完善。自治区首府曾加大力度进行过社会用字调查,发现繁体字、错别字肆意“流行”,已经给人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这引起了自治区首府的重视,急需设置一个专门的汉语言文字应用处来管理和规范汉语言文字的使用。2000年,内蒙古教育厅语言文字工作处应运而生,同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出台,这给我们带来了精神上的支持和政策上的规范,为我们的工作在千难万险中开辟了一条大路。值得欣喜的是,十年来,这条路越走越宽,越走越远。

  多年的普通话宣传和推广工作,使讲好汉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入民心。举个例子:去年,在陪同国家语委领导到牧区视察工作时,牧区人民自觉表示,作为成吉思汗的后代,必须学好蒙语,同时也要学好普通话。因为他们发现,要想走出旗门、走出盟门,普通话是必需的工具。听了之后,我感触很深,他们能对语言文字有这么深刻的认识,真的很不容易。这个例子足以证明,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范和指导下,语言文字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

  记 者:内蒙古自治区在地域和文化方面都有自己的民族特点,这是不是给我们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陈俊杰:的确是。内蒙古自治区是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占多数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在行政区域内,通用蒙古语、汉语两种语言文字。正确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并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蒙古语言文字的繁荣发展,有利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也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所以我们的工作要以维护国家稳定和确保民族和谐为前提条件。为此,内蒙古自治区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分别于2005年和2007年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两部地方法律法规,对蒙古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使用,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为全区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和谐发展创设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地域的民族性给我们的工作增加了无形的责任,一旦疏忽了就是民族大事,所以我们不敢有丝毫的怠慢,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语言文字在增强国家和民族认同感方面能发挥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的指导精神。

  记 者: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李卫红强调:遵照《教育规划纲要》,贯穿改革创新精神,语言文字工作必须解决好自身的改革创新问题。在内蒙古,该从哪些方面做好改革创新工作呢?

  陈俊杰: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以前的一些旧思想、老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了,这要求我们不论是在管理还是实际操作方面,都要有新的策略和制度。

  在工作中,我们不是单一地减少或限制蒙语的使用范围,而是进行正确地引导和影响。据此精神,我们率先使用蒙汉双语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同评估的策略。到目前为止,以蒙古语授课为主的民族教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蒙古族学生接受蒙古语授课教育的比例逐年上升。蒙汉语“双语教学”的实行,使蒙古族学生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提高了他们从业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拓宽了成才就业的路子。

  在普通话测试方面,我们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启动智能普通话测试工程。关于推普周活动,我们在2004年成功承办了第七届推普周闭幕式后,于第二年将权限下放到地区。现在已由盟市下放到旗县,一级一级深入,收效显著。

  最近几年,国家语委大力提倡“经典诵读”进校园。我们在做这项工作时,并不是盲目地响应号召,而是首先考虑到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因此,有些在汉族同胞看来很有爱国情怀的诗句并不在诵读范围内,例如岳飞的《满江红》。我们经过再三考虑,最终将它从经典诵读的篇目中拿出。多注意这样的细节,汉、蒙两个民族就有可能相处得更加融洽,我们的工作也会更人性化,更容易让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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