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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校园性侵:斩断伸向孩子的黑手
2013-07-24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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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从制度上防范?

  明确界定性侵害,调整立案标准,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实行教师准入制,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要开除出教师队伍。加强并重视农村地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建设。

  “事件暴露后,很多人聚焦于孩子自护能力低,提高孩子自我防范的能力是一个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完善制度。”韩晶晶说,“面对成年教师,年幼的孩子无力进行自我保护,需要外界保护,需要完善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立法并没有界定性侵害的概念,只是在刑法中规定了每种性侵害犯罪的概念以及刑罚。《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明确提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但作为一部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法,该法没有对性侵害作出具体规定。

  今年六一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之一是利用教师身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鲍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鲍某被依法判处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已于近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将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

  “现有的立案标准,值得商榷。”佟丽华说,“在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中,现行的立案标准并不适合。因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如果仅凭未成年人的证言,特别是受害未成年人年龄比较小时,公安机关一般不立案。而实际上要求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自行收集提供基本证据是不现实的。一方面是因为一些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不知道什么是性侵害行为,他们根本就不懂得发生性侵害后自己应该做些什么;另一方面有些案件是经过较长时间才报案的,基本的物证已经不存在,而未成年人及其家属又没有能力搜集其他证据。即使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提供了一些基本的证据,但是公安机关对此却有比较严格的标准要求,这些证据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案件发生后,很多人直指“师德”。对此,熊丙奇并不完全认同。“这不是道德的问题,是法律的问题。”熊丙奇认为,类似案件一旦发生就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是原则问题。而且,更应强调依法治校,对教师进行法制教育。个别教师、校长遵纪守法意识薄弱,有些问题出于面子原因,认为是家丑,充当保护伞,内部处理或者不了了之。对于类似事情,应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而很多类似案件都没有走到法律程序。熊丙奇认为,当务之急是落实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完善法规。

  “从师资队伍上说,应实行教师准入制,同时,监督机制也要完善。在教师准入之后,要对在职教师进行师德培训。”孙云晓说,“一方面,我们要相信我们的老师,另一方面,可以合理对教师与学生接触做出一些限定。比如,不在宿舍对学生一对一辅导。宿舍是比较隐私的环境,不适合辅导学生。与学生谈话应该在办公室进行,并且把门敞开。”

  其实,早在2003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通报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的情况》中,已明确提出坚决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严惩不贷。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性犯罪事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这份通报还明确指出,学校每个教职工对学生人身安全都负有保护责任。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丧失了作为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韩晶晶认为,好的制度落实、落地才能真正起到预防校园性侵害的作用。

  孙云晓认为,对孩子的性教育,家长的角色不容忽视。目前有45万所家长学校(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应该将性教育列入其中。鼓励家长自己学习。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对学生自我保护的教育,应该是明确的教育。“要预防留守女孩可能受到的性侵害,这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多方努力,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加强农村地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建设。外出务工的父母要给孩子更多的沟通和关爱。”孙云晓说。

  很多农村留守儿童都是与年迈的爷爷奶奶住在一起,老人本身就需要别人照顾,对孩子起不到完善的监护作用。“能否得到有效监护,是保护留守女童的关键。《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如果政府部门能有一个长效介入机制,可能会更好。在预防校园性侵犯中,光靠教育是不够的。”韩晶晶说。(本报记者 张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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