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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校园性侵:斩断伸向孩子的黑手
2013-07-24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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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迟迟未发现?

  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认识不到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侵害行为的性质。一些未成年人即使能够诉说,但是有时候成年人往往采取不相信或轻易否定的态度,告诉孩子“不要乱讲话”。

  熟人作案多、侵害时间长,是一些校园性侵害案的特点之一。梳理这些曝光的校园性侵害案,发现一些学生长期、连续被猥亵。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340个案件的统计显示,监护人性侵害的平均持续时间为4.8年,老师性侵害的平均持续时间为2.3年。

  为何此类案件迟迟未被发现?

  “目前校园性侵犯案件被发现主要有几种形式,一是被周围人发现报案。二是孩子终于说出口了。三是家长发现孩子有异样,比如闷闷不乐或者身体出现异样。如果不是孩子自己说出来,很多案件可能到现在还未被发现。”熊丙奇说,这也反映了孩子们自我保护意识缺乏。

  熊丙奇认为,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引导学生选择性地展示美好一面,而坏事却不敢告诉父母。如果学生能够懂得,在现实生活中如何不伤害别人,又如何保护自己,一旦遇到伤害可以检举、报警,也就不会拖这么长的时间。

  佟丽华分析认为,性侵害案件的发生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而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侵害人易于采取欺骗、诱惑等方式实施性侵害,使未成年人意识不到这是一种侵害行为。有些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生理卫生知识缺乏等原因,认识不到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侵害行为的性质。

  河南桐柏县教师猥亵学生事件的一名受害学生告诉媒体,杨老师经常会在班上摸孩子,还威胁她们,不许告诉家长。她们反抗,杨老师就打她们。杨老师打她们主要用木板,抽她们的手。她们很怕杨老师。

  “孩子自护能力比较弱,有些孩子分不清正常的接触和性侵害的区别,加上教师对学生的权威性,使得学生不敢说。另外,有些学生分清了,但不知道怎么办,不知道应该告诉谁。有些还是通过日记或者家长追问才得知的。这导致被侵害时间很长。”韩晶晶分析道。

  “在未成年人遭受亲属、邻居等熟人侵害的情况下,一些未成年人即使能够隐约地将侵害行为向家长等成年人诉说,但是成年人往往采取不相信或轻易否定的态度,告诉孩子‘不要乱讲话’等。成年人的忽视往往使未成年人受到更严重的伤害,也使案件很长时间内不能被发现。”佟丽华说。

  河南桐柏县教师猥亵学生事件中,很多家长还称,孩子曾很多次闹着不想去学校了,想换个学校。家长总以为孩子在无理取闹。虽然孩子不情愿,还是被强拖到学校上课。直到案发后,家长们才意识到孩子的转变是有原因的。

  在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的案件中,不得不提的一个群体是留守儿童。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研究员从前些年就开始关注,他说:“这些留守女孩遭到侵害的案件并非偶然,外出务工的父母不能给孩子有效的安全的保护,留守女孩又缺乏性安全教育,学校的保护措施又不容易覆盖到孩子家庭生活,这时就会给犯罪分子留下可趁之机,其中农村未成年留守女孩最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而这种性侵害对孩子心理伤害程度最深,最难以恢复和治疗。”

  一旦发生如何求助?

  告诉年幼的孩子,别人不能随便触摸你的身体,特别是敏感部位,你也不能随便触摸别人的身体。立即到医院检查,并保全证据。家长不要私了,应立即报警。同时要保护孩子隐私,并给孩子专业的心理治疗。

  性侵害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后果很严重。如何提高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发生后又该如何求助?

  “从小应该给孩子灌输一个意识,就是别人不能随便触摸你的身体,当然你也不能触摸别人的身体,隐私部位更不能触摸。当孩子接受这个观念,如果有人这么做,她就会表现出抗拒,比如喊叫。喊叫后,犯罪分子就可能停止他的行为,其他老师也可能会知道。这个方法对于教育孩子如何防止性侵害是简单有效的。”孙云晓说,“教育孩子,一旦受到伤害,这不是你的错,你要大胆告诉你信任的人。有的女孩特别害怕这种事,认为只要自己沾上一点这样的事,父母就会说是自己不好,所以她就不说。孩子的性教育首先应该在家庭中进行。”

  “现在女生性发育的平均年龄是9.2岁,平均来例假的时间为12.54岁,男生性发育的年龄是11岁,平均初次遗精的时间为13.85岁。男女生性发育时间的提前,要求我们从小学就开始进行系统的性教育。”孙云晓说,进行性教育是一件专业的事,目前我们的师资准备不足,教育部门一定要培养进行青春期性教育的师资,而且要把教材编好。社会也应当有一些援助机构,提供支持与帮助。

  熊丙奇也认为应该增强学生的公民教育和生活教育。他认为,公民教育是教育孩子作为公民的权利,生活教育则是教育孩子了解生活、懂得生活中应该处理的事情。“在英国,对孩子在学校如何保护自己,有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做法。比如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小秘密要告诉妈妈、不保守坏人的秘密等。”熊丙奇说。

  熊丙奇也特别提醒,每次校园猥亵事件后,都应该关注受害人的保护问题,救助最不应该缺位,否则会造成终身影响。但有些农村学校因条件简陋、师资匮乏,在心理方面的救助也难以到位,建议公益组织介入。他建议让未成年人远离遭受侵害的环境,避免遭受进一步侵害。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给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然而,各种媒体的报道表明这类案件总在频繁发生。如果这些未成年人在受到伤害后不能得到专业及时的法律帮助,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受到的伤害会更大,也会感到公平正义难以实现。此外,在这类案件中,一般情况下未成年受害人与侵害人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不管是在力量还是在心理方面都不如对方,因此更需要专业人员的帮助。”佟丽华说。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发生后,一些未成年人或者家长不知所措,韩晶晶建议,应该第一时间报案。“报案对于保护证据、保护孩子非常重要。”韩晶晶说,也应立即到医院检查,并保全证据。

  佟丽华说:“以下证据对于案件认定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被害人身上的伤痕;被害人抓伤侵害人的伤痕;被害人被撕破的衣服;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得撕扯过的衣服;迷奸案件中剩余的药物或者盛放这些药物的酒杯等;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隐私部位及特别特征的描述;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穿着等特征的描述;侵害人是否在场的证明;与网络有关的性侵害案件中的网址、IP信息以及聊天记录;犯罪嫌疑人承认罪行的录音;企图‘私了’的‘私了协议’以及私下协商解决的录音;侵害人留下的毛发以及其他物品等。”

  佟丽华认为,性侵害发生在学校,如果学校有过错,可以向学校提出民事赔偿。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学校、幼儿园等,如果这些机构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是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学校对这类性侵害案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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