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确处理为谁服务和怎样服务
高校参与社会服务的方式很多,为企业等相关组织提供咨询、技术服务、提供培训等,只是高校社会服务的一般理解。从企业的角度讲,希望向外界展现的是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不希望把自己获利的设计、生产模式和经验进行推广。但是从科研和教学的角度恰恰相反,其要求信息是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希望把先进的设计、生产模式等方面的知识进行推广,从而提高整个产业和社会的效率;企业不希望花费大量的经费投入与自己利润无关的产品的开发和研究,但是科学研究追求的是真理,在不违背道德伦理的情况下,科研应该是没有禁区的。
因此,我们面对的问题是,高等教育需要明确为谁服务和怎样服务。首先,高等教育社会服务的内容应当是有选择的,应当选择那些适合自己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对象,要拒绝那些对社会起着负面效应的研究和项目,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这也是作为高等院校教师的起码良知和责任。其次,高校参与社会服务并不是一味迎合与满足社会主体对高等教育无限制的要求。再次,高校教师直接参与社会服务,这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是有的高校教师和学生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社会服务项目上,甚至严重地影响了教学,这也是不可取的。最后,高校的社会服务,要积极利用自己的优势资源,结合时代要求,服务社会发展。
积极发展高校和企业以及相关组织的合作
在高等教育增强社会服务功能、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学习型社会的过程中,高校与企业或者相当于企业的类似组织间的沟通与合作是重要的前提之一。高校和企业及类似于企业的相关组织的合作,一方面可以使高校的科研更符合企业和社会的需要,更快地转化成为现实的生产力,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另一方面,高等教育机构希望通过与企业合作,更好地培养企业和社会所需的人才,便于学生就业。
然而,这里有两个观念需要澄清:一是有的学者认为,高校和企业等组织合作,会侵害学术自由。不可否认,这样的现象是存在的。但是,学术自由主要是靠高校教师自己去努力、去创造、去争取的,而不是消极受外界的影响或干预。在人类历史上,很少出现过所谓纯粹的学术自由。不但牛津、剑桥在建立初期受教会与政府控制。即使是德国柏林大学,也是出于政治目的而建立的。二是要注意不同类型的高校与企业等组织合作的重点和性质应当是不一样的。研究型大学的产学研与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应当是有差别的。前者的活动主体多数是教师,后者的活动主体基本是学生;前者的主要活动是科研及成果转化或咨询,后者的主要活动是教学;前者的活动内容是高深的科研技术,后者的活动内容是专业性知识和技能;前者的利益主体是主要教师、企业和学校,后者的利益主体主要是学生、企业和学校;前者是高等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后者是高等教育自建立以来就具有的功能。因此,千万不能以一种模式、一种类型固化高校和企业的互动关系。(作者系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本文为浙江文化研究工程课题组的研究成果李曙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