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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存诸多薄弱环节 该拿什么保护你?
2014-10-24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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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成年人应特殊、优先保护

  成年人的一丝疏忽,就是孩子们的一分危险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表示,未成年人群体面临巨大的安全隐患,根本原因是没有树立起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原则。“孩子在未成年之前,身心都不成熟,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这不仅仅是家庭和学校的责任,也不仅仅是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关爱。”

  孙云晓解释说,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负有首要责任,比如儿童乘坐汽车必须坐安全座椅、系紧安全带,不能单独把孩子留在汽车上;不能让12岁以下的儿童独自在家……很多人都不太了解诸如此类的保护原则,或者知道了也不当回事。

  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安全负有委托监护责任,但有的校方疏于职守,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以前不久昆明市某小学的踩踏事件为例,“罪魁祸首”是楼梯转角处堆放的海绵垫。而按照规定,这样的地方要做安全防护,不允许堆放杂物,并且低年级学生上下楼梯应有老师的引导、陪护。细究每一起校园安全事故的背后,总有成年人责任心的淡漠。“成年人的一丝疏忽,就是孩子们的一分危险”。

  “如果全社会的人都有保护儿童的意识,时刻把这根弦绷紧了,孩子的生存环境就能更加安全。”孙云晓表示。

  杜焕芳认为,与来自外部的意外伤害相比,家庭暴力更具有隐蔽性,对孩子造成的伤害也更大。“我们的传统观念是‘养不教,父之过’,认为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打骂是正常的。外人即使发现了家庭暴力,也会认为这是人家的家事,不方便插手。”杜焕芳说,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即使有外部力量如警察的介入,但一般来讲结果还是施暴的父母把孩子领回家,继续充当监护人。

  据介绍,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日前发布了最新版《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与研究报告》,报告显示家庭暴力主要来自父母;非婚生、流动和留守家庭的儿童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对案件和施暴人的处理方式简单等。家暴的原因,绝大多数是监护人拿孩子当出气筒。

  专家表示,未成年人安全的现状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也有关系。城镇化进程中出现了大量留守儿童,这些孩子的父母大多进城务工,监护不力或缺失,导致这部分群体易发生安全问题。而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一些本属于大人之间的纠纷伤及儿童,没有防护能力的孩子成为一些人报复社会的出口。

  呼唤完善的制度体系建设

  我国目前尚无国家层面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构,制度上还有很多疏漏

  女儿在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一幼华纺易城园区就读的稳稳妈妈告诉记者,前几天,作为家长代表,她被邀请参加了幼儿园组织的“防恐安全自护体验活动”。几位特警出身的年轻教官现场给大家示范了遭遇歹徒劫持、绑架时应该怎么做,还和大班的孩子们进行了对付坏人的情景演习。“这样的安全教育是很必要的,让孩子们长了见识,增强了防范陌生人的意识。”

  劲松一幼园长于渊莘告诉记者:“安全防护教育可以让教师明确自己的岗位责任,一旦发生突发情况,如何在第一时间保护孩子;孩子们则学到了自护知识,强化了与陌生人打交道的原则。”她认为,“目前不只是幼儿园,中小学的安全教育也亟待加强。建议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常规教学计划中,让安全自护意识深入人心。”据了解,北京市朝阳区教委近期在该区选择了3家幼儿园、3家小学进行防恐自护演习示范,并计划未来逐步在区内校园推广。

  “我国目前尚没有一个国家层面的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构,现有承担部分职责的全国妇联、团中央等只是协调机构,没有执法、行政功能。”杜焕芳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围绕未成年人保护建立一套综合、系统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在未成年人安全中承担的责任。

  “针对家暴、拐卖儿童等,还应设立强制举报制度,当然也要辅以奖励和惩罚措施。”杜焕芳表示。“现有的监护制度也亟须完善。对于那些遭受家暴的未成年人,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后怎么办?还有那些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父母和祖父母都不再适合作为监护人,应当借鉴国外做法,寻求社会上的爱心人士担任监护人,在这之上,国家是最后的监护人。”

  对于公众热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孙云晓建议现有法律应尽快修订,增加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我主编过英国、美国、挪威、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6个国家的未成年人法律译丛,这些法律规定更像操作手册,实用性非常强。”孙云晓举例说,如德国规定16岁—17岁的童工在工作时,哪些工种不能做,睡眠时间应保障为多少时间等。杜焕芳表示,不只是尽快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应加紧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如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等等。同时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

  电影《亲爱的》里有一个细节,父亲发现孩子丢失,到警察局报案,对方却以“不到24小时不能立案”为由拒绝了他,从而错失寻回孩子的最佳时机。对此杜焕芳表示,法律中从未有24小时后才能立案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或者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妇女失踪报案的,或者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考虑到孩子失踪后的24小时是找回孩子的黄金时间,杜焕芳建议,应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报警、预警系统,一旦接到孩子失踪的信息后,通过各种媒体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公交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街市、学校、厂矿、网络等向社会大众滚动播出相关信息,为找回孩子赢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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