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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如何日渐强大
2013-04-24    新华网-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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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首次接受人大审议,意味着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广州将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条例提出,要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同时规定,父母和监护人不得让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独处,也不得托付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代管,“哥哥带弟弟”将是违法行为。

  去年广州3岁女童琪琪悬挂4楼阳台,涌现了一位“托举哥”:徒手爬上3楼防盗窗,将其托举了10余分钟直至女童获救。随后,各地又有好几起类似的事件出现,也幸而获得了好心人的托举。但是,并不是每次孩子独处都能如此幸运。每年,高处坠落伤、溺水、开水烫伤、交通意外伤等,占据了幼儿伤害案件的绝大比例,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便是父母因为繁忙或大意将孩子单独置于家中,或置于没能合理照顾场合,或交由稍微年长的孩子照看。孩子没有完整的行为能力与认知能力,无法像成年人一样凭借经验与认知预料到事情的后果,因此,需要强调监护人的看护责任。但或许出于国情,或许出于执法难度,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临时监护缺失”的相关条文。仅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但这与监护人的看护责任并不完全一样。孩子不幸发生意外,最揪心与痛苦的自然是父母,因此全国性的法律没有额外附加对父母的责任追究。然而,愈来愈多的事例证明,即便父母是孩子生命中最坚实的靠山,也仍然需要把未成年人这个相对脆弱的群体,纳入国家整体保障之中。

  相对而言,外来务工群体中的部分家庭,由于出现夫妻离异、超生,或迫于生计分身乏术等原因,确实导致不少未成年人不得不自己独处。广州此次为未成年人立法,要求监护人不能让孩子独处,显然是极具现实意义与针对性的。但同时,草案起草专家组亦承认,如此立法的倡导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立法中拟设立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只是一个协调机构,没有执法权或处罚权。只能整合资源,将此类投诉集中处理,再转给各下属职能机构进行具体追责。此外,由于上位法的规定空白,导致了地方立法无权将具体的追责认定细化,否则便构成了越位立法。即便如此,地方立法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倡导与警示作用是明显的,地方立法先行,进而推广全国的立法先例并不少见。从这个意义上说,填补立法空白需要地方立法试水。

  立法可以引起社会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关注,但是现实来看,未成年权益保护仅仅依靠立法是远远不够的。许多家长并非有意置孩子于危险之中,生活所迫、事发突然、家庭原因等都客观导致了孩子脱离监护人监管。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我们又是否提供了足够的保护措施?不要说主动承担责任,一些单位甚至对应有的保护责任避之则吉。因此,广州未成年人保护立法草案,首次明确7点到18点内学校不得驱赶学生。社会机构、行政部门与慈善团体在提供未成年人暂时托管方面本应大有所为,却常因责任困惑而退避三舍。而对盈利性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管,又几乎陷于形式化。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对于他们的珍爱便是对国家未来的保护。我们应该从“管教孩子是自个儿的事”的传统思维中走出来,把未成年人真正作为一个群体来对待,唯如此,他们权益才会日渐强大。 (洪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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