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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新:确立儿童主体权利是一种社会文明
2013-01-31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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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儿童主体权利是一种社会文明

民进中央副主席 朱永新

  打骂孩子,是中国社会非常普遍甚至正常的现象。我们迫切需要多方位保护和宣讲儿童权利,尽快改变传统文化中陈腐的积习

  2012年10月24日,微博上流传出浙江某幼儿园里的一张照片:女老师一脸微笑,两只手揪着一名男童的两只耳朵,将他双脚提离地面约10厘米,男童因剧痛张嘴大哭。当被问及“为何要揪孩子耳朵,并让别人拍照”时,这位老师的回答竟是“为了好玩”。

  几乎与此同时,网络爆出另一段发生在山西某幼儿园的视频:一位女老师10分钟内竟对一名5岁女童狂扇70下耳光,对其他孩子也有不同程度的施暴。

  一时间,幼师虐童成为舆论焦点,也成为2012年中国教育的一个耻辱。尽管这一系列事件的出现有偶然原因,当事人也可能有各种原委。但是,偶然之中有必然,它折射出我们教育的许多内在矛盾和问题,必须沉痛反思。

  最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没有确立起儿童主体的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应该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受到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但我们的文化更多把儿童作为私产,把惩罚作为教育的主要方式。打骂孩子,是中国社会非常普通甚至正常的现象。据调查,中国的虐童现象更多来自家庭内部,数据表明:60.14%的孩子曾被父母打骂、罚站,不许吃饭或睡觉等;6.52%曾被父母严重殴打;49.64%曾被父母轻微地打;情感虐待的“冷暴力”则达到28%。许多父母信奉“虎妈狼爸”,崇尚“棍棒底下出孝子”,不知这违背了教育规律,更不懂儿童权益为何物,孩子被父母殴打致残、致死的新闻时有发生。集体无意识中,父母尚且如此,教师一旦职业道德滑坡,虐童就成为反常中的正常。究其根源,是我们作为缔约国,却没有把儿童的权利通过法律体系加以认定,对于歧视、惩罚乃至拐卖儿童等,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处罚。

  其次,也因我们长期对幼儿教育投入不够,幼儿师资严重短缺。肇事教师大多没受过相应的师范教育,或虽受过相关教育但未能取得教师资格证。全国幼儿园里这样的教师数量非常之多,打骂孩子的现象普遍存在。“虐童”事件发生后,幼儿园师资问题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教育部专门发布《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国家将出台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采用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对相关幼儿园进行扶持,将全面实施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幼儿园教师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等。

  事实上,“学前”二字隐含着我们对教育的错误理解。教育从生命诞生已经开始。我们迫切需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加大相关投入和对幼儿教师的培养力度,并向家庭、学校等多方位宣讲儿童权利,尽快改变传统文化中陈腐的积习。教育是社会的横切面。某种意义上,对待儿童的态度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任重而道远,我们必须立即行动,因为儿童就是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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