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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郑重提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是党的政治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思想。
短短3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就从部门决策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教育发展的战略方针。此后,从中央到地方,从沿海到内地,从城市到农村,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为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共识。
这是一个不断摸索、不断总结提升的过程。教育部2006年6月在成都、2009年11月在邯郸先后召开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场经验交流会。国务委员刘延东强调:“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政府的法定责任。”
2010年7月出台的教育规划纲要把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列为重要内容,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及缩小教育发展校际、城乡和区域差距的具体思路和办法。
由于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差异较大,国家确立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指导思想。2011年3月和7月,教育部分别与27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根据“一省一案”原则,各地确定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并承诺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项目标任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还与各地市或县、市、区签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协同推进机制,有效落实了各级政府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的法定职责。
根据教育部与各地签署的备忘录,到2015年,我国实现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比例达到65%;到2020年,实现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比例达到95%。
为了如期实现预定目标,国务院不久前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责任。这份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也为义务教育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均衡注入了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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