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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此次调查还移送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避免了自身调查可能存在的不公正性。在发达国家的大学,由于有现代大学制度,学校内部行政权和学术权分离,实行学术自治,因此对涉嫌学术不端的教授的调查,就由学校的学术委员会(或学术道德委员会、学术规范委员会)组织独立调查,并发布调查结果,如果当事人(被检举人以及检举人)对调查结果不满,可进一步提起诉讼,学校再组成学术仲裁委员会,进行再次调查、听证,最终做出的调查结果,和向学校做出的处理建议,是具有权威性的。由于国内大学目前尚未有现代大学制度,所以,内部组织的调查难免公众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组织第三方调查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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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国家审计署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同步调查,对建立科研经费追责机制有重大意义。早前,中科院同样列进院士候选名单的段振豪,由于被检举虚报冒领差旅费,涉嫌贪污,在中科院监察审计部门核实后已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已被刑事拘留,这传递的信息是,对于学术欺诈行为、科研经费的挪用、贪污,将不会止于学术调查、学术处理,而将进行经济调查,并纳入司法处理——一直以来,我国学术界对于学术欺诈,挪用、贪污科研经费是否入罪,存在争议,认为没有专门的“欺诈科研经费罪”,所以难对涉事学者进行司法处理,而实际上,这类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完全可以适用欺诈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条款——此次国家审计署及时介入调查有关“科研经费使用存在弊端”的检举,再次表明国家将对科研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处理力度。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学术不端检举的调查和处理,虽然坚持了学术规则和法律法规,但还是以行政机构为主导,这也就让人担心,如果行政机构以各种理由不启动调查,事情结果会是如何,会让真相水落石出吗?而近年来我国学术不端事件高发,其根源也是学术管理的行政化,因此,要建立健康的学术管理环境、规范的学术秩序,还得深入推进高等教育管理制度和学术管理制度改革,实行学术本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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