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同意北京市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人可能不甚明白:教育附加费不是早就在征收吗?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概念——“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自1986年7月1日起在全国各地统一征收,收费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征收对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是实际缴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依据是去年11月财政部下发的一个通知,目前有的地方已在征收,有的地方尚未征收,征收对象与教育费附加相同,征收标准则是实际缴税额的2%。
无论是征收教育费附加还是地方教育附加,都是为了更好地筹措教育经费,以期到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GDP比重达到4%。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初衷可以理解。但是,靠增加收费实现4%的目标,这种方式需要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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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虽然名称上有所差异,但究其实质是一样的,显然属于重复收费。征收对象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向企业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最终会被计入企业成本和产品价格,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其次,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GDP比重4%这个目标,大体上说有两种途径,一是向民众多收税费,二是在不加重民众负担的前提下,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向教育投入倾斜。就财政实力而言,去年我国财政收入达到8万多亿元,今年财政收入预计将超过10万亿元,财政收入占GDP比重长期居高不下,随着财政收入增速远高于GDP增速,所占GDP比重还将进一步提高。政府手里并不是没有钱,关键是钱怎么花,往哪里投,看看那些不受约束的三公消费,那些耗费大量钱财的形象工程,那些低效率的政府投资,那些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在这些方面节省一点,就足以实现4%这个目标,何需再伸手向民众索取?
4%这个目标并不高,但至今没能实现,个中关键不是因为老百姓缴的钱太少,而是我们是否真的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地位,把更多的钱投向教育。中国民众的税费负担已然很重,民众向政府缴纳税费,政府须向民众提供包括教育在内的优质公共服务,而不能每提供一项公共服务,就要另行增加一项收费。
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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