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中国教育 高校科技 教育信息化 教育在线 教育舆情 CERNET 下一代互联网
CERNET第三十二届学术年会征文通知发布
  • 中国教育人博客
  • 天下教育
  • 考试培训
  • 中小学教育
  • 家庭教育
  • 就业创业
  • 菁菁校园
  • 分享空间
 站内搜索:
 特别推荐:
 当前位置:EDU首页 > 中国教育 > 师范教育 > 教师新闻
海南教师法办法8月起施行 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
2014-06-25    中新网-法制日报

字体大小:

  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针对农村师资力量薄弱、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新修订的办法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通过政策扶持鼓励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任教。

  新修订的办法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补足配齐各学科教师,在教师编制配备、职务评聘和晋升、工资待遇、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任教。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时,应当具备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

  特殊教育教师肩负着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的重要社会责任,新修订的办法针对特殊教育教师匮乏等问题,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新修订的办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力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特殊教育津贴,在教师职务评聘等方面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对长期从事特殊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新修订的办法认为,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应当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违法解除聘任合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教龄和工龄计算、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科研立项和课题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随意解聘民办学校教师、拖欠教师工资、不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流动困难等问题。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推进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流动的,其工龄、教龄连续计算。

  规范言行保障教师的申诉权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教师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保障教师的申诉权和相应的行政复议、诉讼权利。

  新修订的办法还明确,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或者本办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的,吸毒、赌博、酗酒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在学校内吸烟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迷信活动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处分或者解聘;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报记者邢东伟 本报实习生翟小功)

打印】 【关闭】 【推荐给好友 】 【页面纠错

 

  延伸阅读
· 海南教师法办法已施行 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
· 与教师相关各法律法规汇总
· 江苏沛县严肃查处九名教师违规“吃空饷”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校长误会学生操场小便扇其耳光 诚心道歉获谅解
· 安徽严禁学校以升学率排高低 组织补课或违法
· 教师有偿补课体罚学生将属违法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天津市56岁德育教师坚持33年教授“趣味”人防课
· 武汉退休中学老师可到农村中学支教
· 武汉退休中学老师可到农村中学支教
  投稿
  诚邀合作
 010-62603942、62603049
  邮箱:
  liufang#cernet.com
  wangshuang#cernet.com
       >>详情点击
建一流大学
·EDU聚焦:校园"毒跑道"
·快乐暑期安全教育别放松
·聚焦:毕业生迎来创业季
·教育3.15:优化教育环境
·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
·开学第一课历年视频资料
  部委动态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
·教育部部署寒假工作 ...
·教育部要求落实教师...
·国务院教育督导办专...
  教育黄页
·国内外网络公开课导航
·教育院/系/研究所名录
·中国教育网络
·中国大学教学
·EDU免费精华视频课堂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 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ERNIC, CERNET
京ICP备15006448号-16 京网文[2017]10376-1180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74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