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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劳资关系的若干情况
2002-01-09    王家宠 王继钰 黄汝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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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职工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的一般状况

  在我们调查的企业里,全都建立了工会,但签订集体合同的只有半数。随着建立工会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逐步展开,这些企业的劳资关系逐渐改善,劳资争议显著减少。

   1、关于集体谈判(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

  总的说来,推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工作相当艰难。今后或许难度更大,因为推行的步骤是先易后难。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外方总经理的态度。外方对签订集体合同一般均持慎重态度,多须经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分部的批准,很费时间。上海有些企业谈了三年才达成协议;有的企业起先商定合同文本由中方起草,后来外方要求由他们重新起草,反复多次,拖延时间。应当说,态度慎重无可非议。问题是,有些外商对集体合同抵制的实质,在于他们认为就业条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事,雇主应有决定权,不愿承认并害怕工会享有代表职工集体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的地位与权利。某著名跨国公司在穗企业总经理对工会说:“法律规定的报酬,我已经照办了,有些法无规定,别的企业也未实行的报酬,我也给了,你们为什么非要订集体合同不可!”为了抵制集体合同,有些国家的外商采取联合行动,互相约定:“谁也不要带头!”第二是由于我国《劳动法》对于签订集体合同的规定有灵活性(“可以”签订)。某跨国公司在沪企业在工会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后,公司太平洋地区分部指示企业调查中国法律对于集体合同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当前实际执行的情况又如何。在获悉法律规定的灵活性和目前尚处于开始执行阶段后,便予以搁置。第三,有些地方和部门的个别领导人,为了引进外资,漠视职工权益。每当外商对集体合同表现出难色时,他们就以“不要影响投资环境”’为理由,要求工会放弃或推迟签订集体合同。这个因素在有些地方比外商抵制所起的消极作用还大。第四是有些工会干部对签订集体合同的意义还认识不足,以致当外商提出诸如“已经有了劳动合同,没有必要再订集体合同”等本来站不住脚的理由时,反而觉得自己理不直、气不壮。

  客观实际已表明,凡是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企业,几乎没有例外地劳资关系都趋向更加协调和稳定。没有一家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后,劳资关系反而恶化的。事实雄辩他说明,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投资环境的改善而不是相反。

   2、关于职工参与决定(民主参与)

  职工参与决定的形式多种多样,参与的程度有深有浅。跨国公司在华企业规定工会主席列席董事会的,是少数,主要在一部分中方控股或中外双方股权相等或相近的合资企业。工会主席能参加经理办公会议的,则更少。不过,凡是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企业,还有一些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己建立起一定形式的职工参与制度。其中大多数是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企业与工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互相通报情况和商议;有的把有关职工劳动与福利的规章制度先经过这种协商机制听取工会的意见。只有很少的企业把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也提交这种协商机制进行讨论。在为数不少的企业里,这种机制实际上主要是由企业人事部门与工会运作,企业总经理并不或很少直接参与。所以总的说来,职工民主参与制度,在跨国公司在华企业里,目前处于初始阶段,只在那些中方掌握相当大股权、工会主席(不少人同时是党委书记)政治强、懂管理、合资前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基础较好的少数企业里,能够发挥一定作用。有的企业虽保留了职工代表大会,但已失去其原有的权力机构性质,改变为咨询性机构。多数企业尤其是新建企业,职工民主参与的层次低、范围有限,或根本尚未实行。

   3、关于工会组织

  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的外方总经理对于处理个人劳资关系一般地比较自信,对于处理与集体的关系却往往犹疑戒惧,持漠视乃至厌恶的态度。某跨国公司董事长在会见我某直辖市市长时,公然表示:“本公司在华企业处于发展中,希望暂时不建立工会。”

  目前,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的工会组建率较高。除少数企业如百事可乐公司等仍顽固顶着不建外,绝大多数企业均已建立工会。但是工会组织发挥作用的状况很不平衡,大体上是三种情况:第一种,工会在企业里享有依法应有的地位,与企业经理方面的关系也较正常,能够发挥作用。这种状况往往不是企业开业时就有的,是经过一段“磨合期”以后,关系双方才建立起一定的互信协作关系。这种状况大多出现在工会主席能力强、合资前企业工会工作有基础、企业中方代表讲政治的企业里。第二种,工会能够开展一些工作,但把握不住重大问题。属于这种状况的,不少是新建企业的工会。工会主席对工会的任务还不甚了了,也缺乏经验。第三种,工会地位受到挑战,开展工作困难重重。这种状况的出现,常常是由于外方总经理对工会有对立情绪,中方代表非但没有依法支持工会,反而无原则迁就外方。还有一些外商独资企业的工会,则实际上受外方总经理的控制。

  在我们调查的企业,没有发现跨国公司母公司的工会介入在华企业劳资关系的情形。双方工会之间基本上也没有什么联系。个别跨国公司在欧盟国家的企业里建立的企业委员会(不是工会,是一种职工民主参与的机构)己成立了欧洲联合会,享有与跨国公司总部举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它们打算邀请公司在亚洲的企业里的企业委员会也参加联合会,但尚未见诸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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