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至7月,我们对外国跨国公司在京,津、沪和广东三个城市投资兴办的42个企业(包括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劳动关系进行了一些调查了解。其中绝大多数是生产性企业(包括机械、电子、轻工、化工等行业),也有少数服务性企业(旅馆等)。这些跨国公司大多是美、日、德、法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资本。这42个企业多数经营状况良好,工会工作也有一定发展。现在谈谈我们了解的劳资关系主要情况。
(一)影响企业劳资关系的主要因素
虽然都是跨国公司在华企业,但是各企业的劳资关系状况不尽相同,主要受下述因素的影响:
1、外方总经理的情况。我们调查的企业,中外双方股权的比例虽互不相同,但除了个别例外,绝大多数企业都是外方人员任总经理。他们是劳资关系中用人单位的主要代表,对劳资关系起着决定性影响。跨国公司通常定期更换其在华企业的总经理,并从世界范围延揽人才。总经理在企业管理思想与工作作风上的个性,常成为企业劳资关系发生一定程度变化的重要因素。一般地说,外方总经理对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是注意的,但也有不少人利用我国立法尚不完善以及法律法规中一些灵活的规定,尽量避重就轻,达到少承担或不承担义务的目的。
2、中方代表的情况。在中外双方股权相等或接近的企业里,中方代表(董事长、副总经理)本来可以而且应当在促进关系协调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事实上并非所有的中方代表都坚持原则。凡是中方代表注意讲政治,或者合资前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基础好的企业,关系较正常。
3、企业之间,由于规模,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不同,效率与利润率不同,导致在就业条件方面有较大的差别。
4、职工和工会自身的状况直接影响企业的劳资关系。
(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的一般状况
绝大多数企业都已与职工个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在强调管理权威的同时,关于就业条件大体上能够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标准的规定。
1、关于工资和保险福利
这类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有高有低。低的,与同行业国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持平,这是少数;高的,则是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二至三倍,这是多数。
职工保险福利待遇,一般都能按照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由企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提取住房公积全等等。多数企业还不同程度地为职工办理一些补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效益特别好的企业还建立起数额可观的住房基金,朝着改福利分房为个人买房的目标前进。如果把这部分报酬称为附加工资,则附加工资大约是现金工资的60%-100%。不少企业己实行了有薪年休假。总的说来,在保险福利方面不同程度地比国有企业要好一些。
这类企业在职工报酬方面有以下三点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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