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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人教育导师培训方面,澳门政府从90年代中期开始,推出短期的成人教育导师培训,有的培训为15小时,有的培训为30多小时。1998年,澳门政府行政暨公职司联同欧盟举办成人教育培训活动。对象包括政府部门的领导、公务员培训部门的负责人员、组织教师继续教育的负责人员、警察学校的领导人、高等院校的教师等。学员先在澳门接受60小时的成人教育导师及成人培训策划方面的培训,接着选派部分学员到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等欧盟国家接受为期两个星期的相关培训,当中包括参观当地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参与成人教育讲座及研讨会等。1999年,澳门教育暨青年司更与澳门大学校外课程及特别计划中心推出110小时系列性的成人教育导师培训,邀请台湾、新加坡的终身教育学者、专家来澳任教。班中不少是政府部门的人员、学校教师、成人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成人教育导师等。该中心接着又推出多项成人与延续教育文凭课程,包括有成人教育课程设计与教授技巧证书课程、成人教育管理课程等,每科150小时。这样,有助于提升政府部门内负责成人教育策划工作者、成人教育机构管理者及成人教育导师的专业素质,地为储备成人教育导师人才库作了准备,为澳门开展终身教育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澳门终身教育的法例规定
葡澳政府管治澳门400多年来,着重于正规官校的发展,不干预私校的运作。澳门教育行政事业改革的转折点是中葡联合声明的签署。澳门于1988年提出教育改革,1991年颁布(澳门教育制度)法律,作为本地区教育的指导性框架。其后加强教育立法,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教育措施的补充法规,其中包括成人教育法。澳门的成人教育一向是终身教育的主要部分,终身教育在澳门是伴随着成人教育的实践而发展开来。
从1991年开始,在教育立法推动下,澳门的终身教育得到发展的空间。终身教育的意念自1991年起在澳门所制定的法例条文中已存在。第11/91M号(澳门教育制度)法律的第三条(组织原则)第二项第i款规定:“确保执行持续教育的宗旨,给予所有市民就读机会,无论是正规教育或非正规教育。”1995年颁布第32/95/M号《成人教育》法令,当中提出了回归教育和继续教育之组织及发展总纲,使个人有第二次学习的机会。法令中提出:“成人教育之对象为已超过接受不同程序正规教育之正常年龄之人士,而在终身教育之观点下,此教育旨在增进该等人士之知识及发展其潜能,以作为学校教育之补充或弥补所受学校教育之不足。”同一法令中也明确指出:“小学程度之回归教育特别旨在扫除文盲。初中程序之回归教育旨在继续升学或发展职业技能。高中程度之回归教育,除澳门教育制度之法律第十一条所指之目的外,亦旨在:建立及增强成人对延续学习及获得技能之积极态度;传授与升读高等教育之要求相适应之知识,或提供适当之技术培训以提高成人之职业技能;进行成人道德教育及提高公民意识。”2000年第51/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颁布以中文为教学语言之公立小学回归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和行政组织、评核制度。
1999年颁布第1/SAAEJ/99号批示的《官立初中回归教育》法例,其目标之一,是向在过去适龄却未能接受学校教育的青年人和成年人提供平等的学习机会,采用交替的教学模式,促进这些人士的教育水平的提高,使之达至个人学习及长期自我培训的目标。
终身教育的落实,家庭教育是根基,父母自身不仅须有终身教育的观念,也要支持孩童的学习,以营造家庭的学习气氛。孩童只有自小培养学习兴趣与终身学习的观念,才能促使终身学习目标的实现。1998年颁布第236/98M号训令,设立了一个教育活动中心,其主要职责包括有“在补充家庭和学校工作的前提下,自行或在社团的协助下推动教育和培训活动;在其他机构的协作下,为青年人和成年人推动教育和公民的活动。”当中有推广家长教育的概念,让家长认识管教孩子应有的态度,对家长提供支援,协助他们成为高效能的父母。近年来,澳门政府积极推动家庭教育。1999年,有关培训活动有:亲子活动类共有159人次参加;家长教育类共346人次参加;儿童成长教育类共146人次参加。2001年初,政府举办了多个家校合作讲座。在同年的教师暑期延续培训中,亦新加入家长教育类的项目,进一步通过对教师的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的推广。
尽管“终身教育”这个词在澳门法例中出现较迟,即在1995年颁布的《成人教育》法令中才正式提出,但在80年代成人教育的迅速发展下,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理念渐渐被接受及运用到教育实践中去,推动了澳门的教育体系变革。尤其是小学回归教育及初中回归教育的开展,给予个人有第二次学习的机会,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想,有助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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