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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处罚 维护社会诚信体系
新《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对考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考生如出现以下四类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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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修改是一件好事,他一定会对学生的不诚信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西安市西电中学校长孙文凯肯定地说,这是一种维护社会诚信体系的做法。人类智慧用于高科技手段造就了一把双刃剑,在启迪文明的同时也有人动了歪脑筋。新《办法》正是用强硬措施制止这一行为,一定会对部分人起到作用,目的就是进一步维护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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