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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宏观管理运行机制和监管方式的改革
中国高等教育正处于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上,高等教育宏观管理运行机制和监管方式面临着是否需要进行重大变革的选择问题。这一抉择将从根本上深刻影响国家高等教育未来的发展走向。
长期以来,高等教育办学基本上沿用的是一种外延发展模式和经验办学方式,各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都已经习惯于依靠行政管理的办法进行办学。在这样一种管理方式下,各级教育机构,从上到下都习惯于用建立了多少实验室、中心、学位点、重点学科、招生扩大了多少人数来应对各类检查,很少真正考虑,在相同的人均投入下,立足现有的条件,我们产出了多少高水平的成果,培养了多少高质量的人才,承担并完成了多少高效益的任务,对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多少不可替代的贡献。结果形成了学校拿钱越来越多,摊子越铺越大,但办学质量的问题却越来越多,受到社会的诸多批评,发人深省。
我们应该用国家意志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办法,来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更多地用公平竞争的方法来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实现科学办学。具体地说,在形成分层次分类办学格局、实现高等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方面,应更多地着眼于中国社会长期稳定、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管理目标,体现国家意志;而在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方面,通过建立各学科专业的办学基本条件和教育质量评价标准,更多地依靠公开、公平、公正的分级竞争体制和奖优罚劣的机制,用制度从根本上来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通过树立标杆,促进大学之间的学术交流,以提高教育质量。在教育宏观管理运行和教育质量监管中,我们应该贯彻"达标办学,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奖优罚劣"的指导思想,真正把办学过程中微观层面上的活动交给学校、教师和学生自行去决策、执行,才能充分发挥基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改革中闯出一条新的发展道路。
同时,借助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团体、高等学校、社会用人单位、学校师生等,努力发现、认真总结、大力推荐真正先进的、高质量的人才培养模式和院校,让客观数据说话,树立标杆典型,倡导和促进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以此来推进整个办学质量的提高。
为此,首先需要制定比较科学的办学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前者规定了学校开办计算机专业和招收学生人数的最低要求,尤其是要求地方政府承诺确保生均教育经费投入;后者体现了在符合基本办学条件的情况下,学校教育质量和实际办学水平比较客观的评价依据。
最低办学基本条件主要涉及:教学用场地、师资队伍的要求、图书与信息资源、实验装备与条件、生均经常性办学经费投入等。学校的土地购置和校园基本建设不应列在其中,而应纳入地方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
为了避免专业教育质量统计数据出现模糊现象,分析、评价实际教育质量的数据应精选,主要选取三种:
① 应届毕业生六个月后的就业率(这是国际上通行的统计采样方法),条件成熟后可以由统计部门提供。
② 应届毕业生的升学率(这一数据教育部在当年就基本掌握,除了部分出国深造的学生外), 条件成熟后可以由统计部门提供。
③ 历届毕业生在毕业6年、11年、16年、21年及其以上时间点毕业生预期职位、职称的晋升情况,同时统计杰出人才的数据。
第三种数据采集现在看来还比较困难,将来如果通过立法,借助于综合数据库,由统计部门去完成并不困难。
依据上面的三种数据,基本上可以折射出一所学校人才培养的实际质量情况。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给出定性评价,便于学校自己对照找差距。
在办学质量监管方面,政府应关注办学质量有疑问、有问题的学校,提醒其引起高度重视,可以委托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对其开展办学条件复核与教育质量评价工作,也可对其进行综合办学活动的"会诊",或通过专业认证对其提出建设性意见。对没有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学校采取有力的措施,限制或减少其招生数量,促其改进,甚至可责令其停止招生和进行内部整顿。另外,在各种类别的人才培养模式中,选择办学质量高,如升学率或者就业率高,教学活动确实开展得好的学校,由学校认真总结,让专家仔细解剖,把真正好的办学典型推出来,成为行业、专业的标杆,通过学术交流推荐给高等教育界,让各所学校更好地找准自己的定位,促进各校向好的典型学习,促进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同时,对大多数办学质量和教学情况正常的学校,应全面放开,鼓励大家探索创新,更多地通过公平竞争、学术交流促进大学自主办学,提高教育质量。
在一些重要的、经常性的管理工作中,也应该从长计议,改变管理办法。例如,突出高校人均投入产出这一可持续发展的第一指标,提高高校科研成果的认可形式、标准,制定例外评审程序,坚决杜绝和拦截一大批垃圾成果进入学术评价领域和干扰教育界的视线;明显提高并逐步统一高等教育领域内教师晋升职称的全国最低标准,让更多的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人才培养活动中,让研究型大学教师在教书育人的同时,将科研工作紧紧围绕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围绕国家发展和进步的需要,开展高水平创新科研活动。这样,就能更好地调动学校和教师的积极性,实现大学自主办学,推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教育质量监管的成本也会比较低。
任何事物的变化总是从量变到质变,学校办学质量也一样。对于办学水平不高的学校,政府建立的人才培养质量预警机制应能及时地提醒和提示其引起高度重视,而对于实际上没有能力独立地开展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的学校,完全可以接受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机构、学术团体、专家等推荐的学科专业基本的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专业办学,或者参考他们提供的与其相同或比较相近的学校实施的培养模式。这样,经过重点监管和专家帮扶,这些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和质量完全可以得到改进和提高,并以"水涨船高"的方式影响一批学校。
换言之,只要构建了良好的外部办学环境,建立了人才培养质量的客观评价标准,建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怎么办专业,让学校自己去想办法,政府部门没有必要越俎代庖。这样做符合高等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学校也可以沉下心来自主办学,积极地参与教育领域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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