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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是流动的校舍,学校应当对乘车学生的安全负责。并且配备校车的学校和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是保证校车安全的主体,应当对校车的安全性负责。”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草案为此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签订责任书,派人随车全程照管学生等。
相关内容>>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
文件原文>>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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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驾驶人要具备什么资格,草案规定,校车驾驶人应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资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拘留处罚,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为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草案还对校车赋予了三项优先权:校车运载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等。
此外,草案还将对质量标准的设定、什么样的车可做校车、乘车安全怎么保障、法律责任怎么设定、过渡期怎么办等问题做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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